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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强化和检察工作的深入发展,而且涉及到国家权力配置模式和运行方式的完善。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刑事诉讼法修改,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的时代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问题的专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贾春旺检察长提出:“要加强对检察权配置的研究。不仅要对现行检察权配置的合理性进行深入研究,包括对法律监督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关系作出更加科学的阐释,而且要认真研究如何通过进一步完善检察权的配置,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腐败犯罪,积极惩治腐败就是要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惩治职务犯罪的重任。根据党中央关于反腐败的方针,从1988年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调整了工作部署,把查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列为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又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从1978年至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达150余万件,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和反腐倡廉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检察机关积极查办职务犯罪,推进反腐败斗争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是正义的事业,检察机关毫不动摇、毫不手软地惩罚职务犯罪。当代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复杂化、技术化、隐蔽化、智能化、有组织化、跨国化等态势,这使得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面临着严重挑战。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如何优化职务犯罪侦查权,以及如何加强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是理论和实践部门都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本文立足于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法治化,通过对国外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考察剖析,对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作一专题研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都是围绕这一主题展开的研究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