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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国家法治化进程进一步加快,针对检察院这一“法律监督机关”缺乏监督机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而检察院内部也在寻求能够进行自我监督的办法与途径,自上而下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就是其中之一。仅从字面上看案管工作似乎为对案件的管理,实际案管工作为通过对各阶段案件的办理处理情况的监管实现对承办人、承办科室的监督与规范,这就要求各级院的案件管理办公室全面有效地开展工作。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担负着“监督、管理、服务、参谋”四项使命,然而能全面有效实现这四项使命的少之又少,多数都是片面的侧重某一个或某两个方面,另外的几个方面只能简单涉及,尤其突出的是在“监督、管理”两个方面出现履职困难。在司法体制改革后,是否要对案件管理职能作出调整,监督管理职能应该强化还是弱化都将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综合运用了文献整理研究法、个案分析研究法及实地走访调研法,介绍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的理论内涵及相关内容,梳理了赤峰市松山区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并对当前案件管理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总结分析。通过借鉴英国、美国两个国家在案件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提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直至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对策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