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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涌现出了大量的疑难案件,因为缺乏适用法律的相关依据,裁判法官面对疑难案件显得捉襟见肘,如何处理好这些复杂的案件,已经成为法律实务以及法律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本文以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彭宇案”、“泸州二奶案”、“于欢案”等案件为契机,通过分析疑难案件的内涵、成因以及不同类型,从法律方法的视角,寻找一条解决疑难案件的方法。从传统的司法裁判——逻辑三段论中,可以看出其逻辑三段论推理的思维封闭性,由于疑难案件存在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法律规则的相互冲突、“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冲突等原因,要想得出合理、合法、公正的裁判结果,实现案件判决的最优化,需要考虑法律裁判中的实质性因素,特别是道德、情感、社会伦理等人之主观性的因素对司法裁判的作用,如何实现疑难案件裁判个案正义的同时,又能符合现行法的要求。从法律方法论的角度来说,其疑难案件裁判的关键在于妥当的进行价值判断,而不同的法学流派通过不同的理论进路来寻找实现疑难案件裁判合理性的方法,包括哈特的自由裁判理论、德沃金的整体性司法原则、法律诠释学的“前理解”的观点、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等,可以说为追求疑难案件的合理解决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而其中作为说服论辩工具的法律修辞,对于疑难案件的司法裁判提供的很好的论证方法和思维模式,通过将法官与各当事人置于司法裁判的论辩过程中,使案件以大家平等协商、沟通对话的方式解决。它强调法律的适度开放性,重视在语境中对话语主体的分析,形成以法律话语为主导的思维方式,从而实现司法裁判的合理性。其主要的法律修辞学理论成果包括菲韦格的论题学,图尔敏的论辩模式,和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三种理论形态,作为适用于司法裁判领域的法律修辞学具有其独特的优势,法律修辞注重对于听众的说服论证,能够对司法裁判进行整体性的“谋篇布局”,追求裁判结论的合理性。在司法裁判中运用修辞论证方法,有助于创建平等的裁判氛围,完善裁判的论证过程、弥补其他法律方法的缺陷、扩展法律视野,增加裁判的可接受性、树立司法权威、引导社会法治。当然,其法律修辞也有其自身的缺陷,法律修辞可以说是对法律逻辑限度和范围的一种突破,因而要防止裁判法官运用法律修辞对法律进行曲解,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