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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加重犯的概念将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这两个概念加以联系,并通过对这两个概念的内涵,以及加重犯所体现的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原则以及二者的构成、主观因素和未完成形态等问题的分析,对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加以阐释。本文中,比较分析的方法是纵贯全文的一个思路,在对比中加深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于此同时,本文还注重分类讨论,将特定概念中涵盖的犯罪类型加以细分,从更为细致的层面对相关概念加以分类,根据各类型自身的特点加以讨论。虽然本文以加重犯为题,但这一概念在本文中只起到一个整合两下位概念的作用,本文在研究内容上更注重其下位概念之间的辨析,希望从加重犯的下位概念入手研究了解加重犯自身的特点。通过研究,本文认为,刑法中的各种加重犯从其加重因素分析虽然表现为时间加重、地点加重、身份加重、结果加重等多种形式,但从事物发展的进程和结果这一两分法来讲,上述绝大部分加重犯都可归入情节加重犯的范畴。据此,本文将加重犯仅划分为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两类,并以此展开讨论。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作为加重犯的两种类型,由于其加重因素的性质上存在的差异,导致其各自的加重犯罪构成和基本犯的关系、行为人对加重要素所可能持的主观意志形态以及其未完成形态等各方面都有着相当程度的差异。加重情节作为一种只引起行为情节度的变化的因素,导致加重构成不具有独立于基本构成的独立性,同时因为情节一旦着手即具备所以不具有加重情节的未完成形态,只有基本犯的未完成形态。而结果加重犯由于其加重结果部分能够被基本结果的法益类型所涵盖,而另一部分无法涵盖,能够涵盖的则与加重情节具有类似性,不能涵盖的则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并因其独立性而导致其未遂形态的产生,以及行为人对其主观意志形态的差异。对于两种加重犯的主观状态问题,对于基本犯而言,本文认为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对于加重情节和结果而言,本文认为绝大部分情节加重犯的加重情节或者根本不涉及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或者仅涉及意志因素,也有部分不存在认识错误的可能性,仅有对象加重犯涉及到主观意志的讨论。经过对刑法规范的分析,本文认为对情节加重犯而言,刑法并不惩罚过失构成,仅处罚故意构成。对结果加重犯而言,本文认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行为人不仅对基本犯要有主观责任,而且对加重结果也应存在主观上的责任。同时本文否定了以因果关系来解决结果加重犯的主观责任的观点,并根据结果的单一性和复合性通过对结果加重犯进行类型化的分析,得出结论对于单一结果的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主观责任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对复合结果的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不能存在主观故意。对于加重犯的未完成形态问题,本文着重研究了加重犯的未遂问题。并根据前文对情节和结果这两个因素自身特点的讨论,认为加重情节具有与举动犯类似的属性,一旦着手即告满足,故认为情节加重犯不存在未遂形态,对结果加重犯则分加重结果的未遂和基本犯的未遂两个方面进行讨论,并通过对刑法条文的规范化分析认为对前者的处罚原则应是以加重刑罚为基础适用总则的未遂修正,对后者的处罚原则是不考虑基本犯的未遂,按照加重刑罚处以完整的加重刑。本文的研究对于正确地理解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的特点及其相互关系,了解各自的构成特点都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从而为正确认定加重犯的未完成形态,正确量刑提供参考。也有助于司法实务中正确解决涉及到加重犯罪构成和未完成形态等的重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