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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动物的饲养逐渐增多,饲养动物致损案件也变多起来。在农村中经常会出现饲养动物践踏农田或咬伤儿童,而在城市中宠物伤人,流浪动物伤人以及动物园动物伤人事件也变得越来越多,动物致损案件的增多,引起了人们对于这一特殊侵权行为的关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的侵权责任规定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201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第十章对此做了补充。虽然如此,饲养动物侵权问题在理论上与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争议。本文通过对我国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现状的分析,就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阐述与辨析。本文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内涵方面,归纳我国现有规定,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的动物进行界定,并且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与特征进行辨析。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上,运用历史研究并比较现行国外立法例,总结并完善我国饲养动物归责原则。针对饲养动物损害的责任主体问题,辨析各种情形下动物损害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特殊情形下动物损害责任主体确定问题。而对于动物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梳理我国现有的规定,并辨析其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减轻或免责事由方面,分析各种类型动物损害责任减轻与免责事由,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认为应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形,对于约定免责事由不得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结论部分,提出相关建议,希望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理论与实践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