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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素质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指的是社会主体在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信仰、法律运用、法律行为等方面具备的文化修养和综合能力。领导干部的法律文化素质指的是领导干部在接受法律素质教育和法律实践活动中内化形成的一种内在素质。
当前我国正全力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法治中国离不开各个阶层的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更与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息息相关。因为领导干部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组织者、管理者,是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事业的带头人,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力量,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文化素质,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经过二十几年的普法教育,我国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文化素质有所提升,但是我国领导干部自身的法律文化素质却与其执行职务所要求具备的法律文化素质相去甚远。尤其是基层行政领导干部,其法律文化素质更是低下。因此增强基层行政领导干部的法律文化素质,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已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有关部门和部分学者对如何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进行了研究,但深入研究和探讨的比较少。且大多数人研究的对象都是领导干部,而非“基层行政领导干部”这个特殊的权力主体。本文以广东省始兴县为例,选取了“基层行政领导干部”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作为研究对象,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法,对基层行政领导干部自身的法律文化素质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存在问题和不足,对现行的基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文化素质培养的一些不完善、不适应的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创新。研究出进一步提升基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文化素质的对策和措施,一是创新普法学法模式,增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二是加强对权力的制约,注重于提高基层行政领导干部对法治的信仰;三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保障和促进领导干部任职法律文化素质的提高,使之与我国的普法教育相衔接,与公务员制度相匹配,与领导干部选拔办法相适应,使基层行政领导干部真正成为法制型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