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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问题是全世界面临的一个有较大争议的问题,也是随着生命质量论的提出不可避免的问题。它涉及伦理学、医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的知识,本文试图从法学理论方向结合社会实践对安乐死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且认为,安乐死制度有其合理性并且个别国家安乐死立法已取得较大成就,而就我国具体情况来说,由于经济、文化、道德和法制等方面的条件并不具备,对安乐死单独立法还有一定困难,所以在推行安乐死非犯罪化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安乐死合法化试点来解决安乐死现实问题更为妥当。
全文共分前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部分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安乐死问题的概述,主要介绍安乐死的缘起与演化以及国内外安乐死的发展现状。在古代,国内外都存在安乐死思想的雏形。对国外安乐死的发展,本文选择了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对安乐死的态度及立法加以论述,其中包括属大陆法系的国家,也包括属英美法系的国家。我国关于安乐死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但直至今日,社会各界在对待安乐死问题仍十分谨慎。
第二部分为安乐死的基本问题分析,在对安乐死基本问题进行介绍和剖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一些见解,主张应严格限制安乐死的范围。本文将安乐死讨论的范围界定为:患有现代医学所确认的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的病人,由于难以忍受肉体上的极端痛苦,在本人真诚的要求下,按照法定的程序由医生采取人为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
第三部分是论述安乐死制度的合理性与非罪性,这两个问题在理论上奠定了安乐死立法的道德基础和法律基础。本文首先论证了安乐死制度符合生命权、伦理道德与社会需求,具有合理性。从生命权角度来看,安乐死与生命权并不冲突;从伦理道德角度来讲,对请求安乐死的患者实施安乐死,是对人生命的尊重;现实中确实存在着现代医学无法治愈且导致患者极端痛苦的疾病,安乐死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理解和接受。其次论证了安乐死不是犯罪行为,具有非罪性。从犯罪的基本特征看,安乐死不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对安乐死的实施者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是不合适的。
第四部分立足我国国情,阐述我国安乐死立法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困难。医疗保障制度不完善是制约安乐死立法的根本原因;传统文化的影响使人们不能正视安乐死;立法技术方面也存在一定困难;人的道德素质因素使安乐死实施存在安全隐患。
第五部分关于安乐死问题在我国的解决,是全文的核心所在。本文认为我国应逐步实现安乐死的合法化。就我国的现实情况,可以在推行安乐死非犯罪化的基础上,开展安乐死合法化试点,以期积累经验,为制定安乐死单行法律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