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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大气污染问题,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不能满足治理现阶段大气污染问题的要求。在经济发展的当今社会,创新是一切新事物的灵魂。而缺乏了与时俱进与制度创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如今治理大气污染问题时加大了执法难度,限制了执法手段。因此,修改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从法律层面上更好的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已迫在眉睫。2014年4月24日,新《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同年12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草案”重视从污染源出发,强调全民参与,细化了污染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提出了在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多污染物协同治理模式以及区域联防联控规定,同时对于无证、超标排放和数据造假行为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处罚力度。此次修订草案可谓是近些年来对我国大气污染问题研究的集大成者,许多热点争议问题在草案中均有体现,例如政府环保责任的加强,排放总量控制,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以及违法行为处罚措施的健全完善。虽然新法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一些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空白,但是仍有值得完善和加强之处,例如明确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地位,细化移动源控制制度等。本文首先对我国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梳理,在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及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框架内,总结现有法律制度在实践过程中暴露的不足和缺陷。其次,从美国清洁空气立法实践出发,整理归纳政府职责、区域协作、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以及移动源控制等相关制度,总结立法实践经验并得出启示。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大气立法制度构建的建议,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有所选择、有所适用地借鉴国外优秀的立法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