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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藏物发现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在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中,该制度受到了不同法律体系的调整……一直到哈德里亚努斯帝时,该制度才系统地成为罗马法的主要内容。目前,该制度不仅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得到了相应的发展,而且在民法领域中亦具有重要地位。我国之前所发生的乌木收归国有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这一方面说明了该制度在我国具有广泛的适用价值,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该制度在我国立法层面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急需进一步完善。本文以四川省彭州市的“天价乌木案”作为切入点,将对我国埋藏物发现制度进行深入细致的讨论。首先,通过对乌木的法律属性的分析,揭示笔者将其认定为埋藏物的合理性。其次,通过界定埋藏物的概念,阐述埋藏物的主要特征,并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阐释埋藏物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从而使我们对埋藏物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同时,通过埋藏物发现制度的价值取向来阐释其法理基础,其价值取向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利益平衡价值,保证发现人的权利义务相统一;二是正义价值,保障发现人的正当权益;三是效率价值,高效解决纠纷,节省社会资源。虽然该制度在我国并没有得到重视,但此类纠纷的发生,定会使该制度发展起来,这也是我们研究该制度的法学价值和社会意义。再次,讨论我国古代、现代有关埋藏物发现制度的立法规定。值得关注的是,从古至今,我国对该制度的探讨从未停止过,这就印证了该制度的法律适用性及其重要价值。最后,通过论证我国埋藏物发现制度的不足,分析其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再借鉴世界各国和地区有关埋藏物的界定及其所有权归属的做法,并提出完善我国埋藏物发现制度的立法建议:一是要界定埋藏物的内涵范围;二是要明确埋藏物发现事实的构成;三是要完善埋藏物发现制度的相关立法程序,例如登记、公告和认领等程序;四是要完善发现人报酬请求权制度,纠正埋藏物发现人在权利义务方面的失衡状态。希望笔者的建议能对我国埋藏物发现制度的立法完善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