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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司法独立制度是世界司法独立制度的典型代表,它对美国社会的民主制度及当时和以后的社会发展道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成为今天许多国家效仿的楷模和研究对象。研究美国司法独立的早期史,对我国司法改革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对美国司法独立的早期史做了梳理。第一部分是对美国司法独立的思想基础与早期法律文本中对司法独立问题规定的介绍。爱德华·柯克“限制王权”的思想,约翰·洛克的三权分立中司法权的论述和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中“英国人的权利”的介绍,是北美殖民地司法独立观念萌发的思想基础。美国早期的法律文本中,司法权也经历了产生发展,司法独立从无到有的过程。在北美殖民地时期,一些殖民地的法律中司法权的规定逐渐产生。1787年联邦宪法对司法权做了原则的规定,而1789年《司法法》则对司法权做了详细规定,司法独立有了法律文本的保证。第二部分是对形式意义上的司法独立确立过程的探讨。形式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包括法院组织的独立化和法官地位的独立化两个方面。在殖民地时代,法院组织经历了从立法和行政机构中逐渐分离和独立的过程。在联邦最高法院成立后,联邦法院组织的独立性也逐渐得到巩固。法官地位的独立化包括法官职权独立和职位独立。美国早期法官的职权经历了从行政或立法人员兼任到逐渐独立的过程。法官职位的独立是形式意义上司法独立的关键。“蔡斯弹劾案”的失败标志着针对法官滥用弹劾的结束,使法官的地位得到了稳固。第三部分是对实质意义上的司法独立确立过程的描述。司法审查权的确立是司法独立真正实现的标志,这样司法权才具有了制衡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能力。在殖民地时代,美国就已经产生了司法审查的思想,而司法审查的实践早在联邦宪法通过前就已经通过几个著名案例开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早期,其司法审查权主要针对州法律违反联邦宪法而行使。而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的最终是通过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下来的。司法审查权的确立使司法权真正有了独立的能力,真正实现了三权分立和制衡。考察美国司法独立的早期史,可以发现党派斗争和妥协是推动司法独立实现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早期的联邦党和民主-共和党是当时美国两种阶层,两种利益集团的代表。两党在司法领域的竞争促成了美国司法独立的最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