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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在单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单位作为一个系统整体具有独立人格,而不会考虑是否应该揭开单位的犯罪主体资格的“面纱”,以自然人犯罪论处,同时由于我国刑法在刑事责任追究上对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实然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单位自然人利用单位犯罪责任追究机制的缺陷,控制、操纵单位实施犯罪。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如果仍然按照单位犯罪处理,追究单位和单位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则有悖罪刑均衡原则和单位犯罪理论,从而抑制刑罚预防机能的实效;如果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单位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则缺乏理论支持和法律依据,从而损害刑法权威。基于此,我国刑法理论应当通过有益借鉴和创新民法中业已成熟的公司法人格否定论,构建一套独具中国刑法理论特色的单位主体资格否定理论,用以指导司法实践。经刑法理论化改造后,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否定是指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基于特定事由,对于缺乏独立人格的单位所实施的犯罪,否定其具有独立的法人格,进而否定该单位在此案中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从而按照自然人犯罪直接追索操纵犯罪的单位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它具有依附性、特定性和直接性三个显著特征。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存在缺陷,导致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在刑罚负担上客观存在不平衡性和差异性,从而诱发了单位自然人利用单位的外衣实施犯罪。加之,目前我国单位犯罪理论中对单位犯罪中自然人的刑罚根据和单位中自然人行为与单位行为之间的关系尚未明确,从而导致无法为司法者否定单位的犯罪主体资格提供理论支持。基于此,将公司法人格否定论直接套用或区分适用到刑法理论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公私法域界限的客观存在和刑法特性使然,注定建立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否定理论必须要对公司法人格否定论进行合理借鉴和刑法化改造。当然,单位自然人在形式上实施滥用单位人格、单位人格形骸化等行为,以及单位本质无犯罪能力和缺乏非难可能性,都是司法者适用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否定理论的充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