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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一直存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尽管如此,目前很多国家的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不同程度地承认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法律体系和人生活中的必要性和重要价值,并把其作为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对侵权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已无多大争议,但对合同领域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传统理论大都持否定态度。从目前来看,理论界之肯定观点日趋活跃,特别是各国(包括我国)法院于司法实践中创造性地承认了违约之诉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为立法上确立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契机。本文列举了外国法及国际统一立法的不同立法保护模式和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创造性适法与立法滞后之间的矛盾,旨在通过对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合理性的研究来透视我国精神损害制度存在的漏洞,进而提出完善我国立法的相应措施。全文共分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之概述、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之合理性分析和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之制度构建等三大部分,约55000字。 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内外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历史,指出精神损害赔偿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均承认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次,对有关精神损害概念的各种观点作了简要的评述,并区分了精神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等相关法律术语。最后,为了准确阐述精神损害的概念,引入了精神利益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把精神利益分为对人身权享有的精神利益和对财产权享有的精神利益。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精神损害的定义和具体表现形式,并对违约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征做了简要介绍,指出了违约中的精神损害与一般精神损害的共有特点及其独有特征。该部分的论述为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构建奠定了基础。 第二部分着重探讨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因素。该部分首先介绍了世界各国和地区关于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规定了两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其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关于在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英国的丹宁勋爵对违约之诉中精神损害赔偿持赞成的态度,其司法实践对违反提供安宁和快乐享受服务的合同、摆脱精神痛苦与烦恼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