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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刑事案件被害人上诉权缺失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及实务界关注的热点。本文选取一个公诉案件和一个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两个案件中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均对一审判决不服,但依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们均不能就判决刑事部分提出上诉。就公诉案件被害人一方而言,若其对一审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一旦得不到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则几乎丧失了启动二审程序的可能;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一方而言,也仅仅是对一审判决中的民事部分享有上诉权。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相比被告人的上诉权,被害人一方的上诉权明显裸露在法律保护之外。由于刑事诉讼各参与方对判决的公正性认识差异较大,一旦被害人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而又找不到一条法定的救济途径,那么情绪激动下的某些行为很容易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本文以此出发,对理论界及实务界质疑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的主要观点进行了评议。笔者认为即使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也不会导致上诉不加刑原则形同虚设,也不会改变现有的诉讼结构,二审公诉机关的身份依然明确,此举更是实现法律公正价值的需要。此外,本文从保障公民权利、顺应立法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完善刑诉制度几大方面对赋予被害人上诉权进行必要性说理,并结合权利来源说理论、国外保护被害人上诉权立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得出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具有可行性的结论。为了便于司法实践操作,笔者在解决被害人缺失上诉权问题的对策部分,将被害人的范围限制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被害人,并将被害人上诉案件的二审公诉机关身份予以进一步明确。如果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一审抗诉,同时被害人也提出上诉的,被害人可根据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与自己上诉理由是否一致而选择是否出庭发表诉讼意见。最后,笔者大胆建议,取消对被害人一方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法律规定,将被害人纳入享有上诉权的主体范围,直接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