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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在债务人延迟履行并且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债权时得以保全,从而维护了交易安全。代位权制度源于罗马法与日耳曼法,首先在法国民法典中得以确立。受其影响,日本、意大利、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大陆相继在其民法典中或合同法中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我国于1999年在《合同法》中首次确立了代位权制度。实体法的内容和价值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的进行来实现和展开。然而,我国《合同法》中关于代位权的规定忽视了实现代位权的程序机制——代位权诉讼制度。无论是《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文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同法解释(一)》,它们对代位权诉讼程序内容的规定非常之少,造成不仅程序缺失,而且程序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更是薄弱。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同样缺乏相应的规定,代位权诉讼制度价值的实现显得尤为困难。在此基础上,对代位权诉讼制度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应尽量明确代位权诉讼当事人、管辖、诉讼标的以及既判力等问题,从而为正确理解适用和完善我国代位权诉讼制度助浅薄之力。本文分为导言、正文以及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由五个章节组成:第一章概述债权人代位权及其诉讼制度。首先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进行界定,认为其是一种期待权和可能权;其次,引出并介绍代位权诉讼的概念、特点、与其他相关代位诉讼的异同以及其实践现状。第二章论述了代位权之诉的管辖问题。首先将其管辖条款的性质归于特殊地域管辖;其次,认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最后,协调债权人诉讼管辖与协议仲裁的关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前签订仲裁协议,原则上可以对抗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但债务人或次债务人需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仲裁,否则视为放弃;如果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签订协议,该协议不得对抗债权人。第三章就代位权之诉中当事人的情况进行论述,主要是讨论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首先,简单地介绍了当事人适格理论;其次,对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进行分析,认定债权人为原告以及次债务人为被告是没有争议的,对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经分析后认定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最后,当多个债权人分别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时,按照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的个数确定其是必要还是普通共同诉讼,对于后诉还是先应受理但暂不审理,等先诉审结后依据其判决结果的情况再分别作出裁决。第四章介绍代位权之诉的诉讼标的。首先,总结了理论界对此有三种学说;其次,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主张其有两个诉讼标的且具有主从关系,主要诉讼标的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属诉讼标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五章论述了代位权之诉判决既判力的主客观范围。首先,在探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中引入“争点效”理论,认为客观范围只及于主要诉讼标的,即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从属诉讼标的适用“争点效”理论加以约束;其次,在探讨主观范围中首先介绍了理论界的相关学说,其次认为可以根据判决的结果判断发生拘束力的法律关系,从而确定该拘束力是否及于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