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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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决定,2014年3月15日,新修改的《消法》正式实施,《消法》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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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决定,2014年3月15日,新修改的《消法》正式实施,《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电视、电话、网络、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在收到货物起七日内,享有无需说明理由即可退换货的权利。由此确立了我国的“消费者反悔权”。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第三条中明确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该《暂行办法》细化了《消法》第25条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这一《暂行办法》的出台更体现了对于对网络购物环境下消费者的保护,并为网络购物环境的发展提供了积极作用。任何一项全新的制度在产生之初都不是完备的,都需要跟随市场的发展不断改进和完善,本文旨在通过对消费者反悔权进行研究,阐述其意义和积极作用,目前发展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自己的一些完善的建议和观点,保证立法目的实现。本文从案例着手,首先通过对几个案例的分析阐释,揭示目前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并对消费者反悔权进行相关的理论分析,提出有待解决的问题以及相关的方案建议。论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案例的展示和分析,引出目前我国的消费者反悔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介绍了反悔权的发展历史,交代反悔权最初的产生及发展,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并阐释其存在理论基础;第三部分首先通过阐释赋予消费者反悔权可以降低消费者的不安全感、避免因冲动购物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促进网络经济净化网购环境等几方面来说明构建消费者反悔权的现实意义,然后交代现有反悔权具体规则在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及不完善之处,具体分析了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商品完好”界定不清晰、“反悔权”行使时间不确定等问题;第四部分针对本文第三部分提出的一系列问题结合消费者反悔权法律规则的理论与实践,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尝试性的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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