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消费者反悔权法律规则适用问题研究

来源 :西北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reatteset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决定,2014年3月15日,新修改的《消法》正式实施,《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电视、电话、网络、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在收到货物起七日内,享有无需说明理由即可退换货的权利。由此确立了我国的“消费者反悔权”。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第三条中明确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该《暂行办法》细化了《消法》第25条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这一《暂行办法》的出台更体现了对于对网络购物环境下消费者的保护,并为网络购物环境的发展提供了积极作用。任何一项全新的制度在产生之初都不是完备的,都需要跟随市场的发展不断改进和完善,本文旨在通过对消费者反悔权进行研究,阐述其意义和积极作用,目前发展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自己的一些完善的建议和观点,保证立法目的实现。本文从案例着手,首先通过对几个案例的分析阐释,揭示目前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并对消费者反悔权进行相关的理论分析,提出有待解决的问题以及相关的方案建议。论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案例的展示和分析,引出目前我国的消费者反悔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介绍了反悔权的发展历史,交代反悔权最初的产生及发展,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并阐释其存在理论基础;第三部分首先通过阐释赋予消费者反悔权可以降低消费者的不安全感、避免因冲动购物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促进网络经济净化网购环境等几方面来说明构建消费者反悔权的现实意义,然后交代现有反悔权具体规则在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及不完善之处,具体分析了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商品完好”界定不清晰、“反悔权”行使时间不确定等问题;第四部分针对本文第三部分提出的一系列问题结合消费者反悔权法律规则的理论与实践,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尝试性的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和对策。
其他文献
科学技术是引领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科技进步的目的在于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于2011
《语文读本》是苏教版高中语文教材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必修教材、选修教材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语文教材体系。它在高中语文阅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但在教学实践中,无论是教师还
丹佛斯与秦皇岛中德联合研制开发的45轴ISD410全伺服回转式冷胶贴标机已经完成全部的调试工作,于2013年11月11日发往嘉士伯银川I工厂,交付客户。这标志着丹佛斯集成伺服系统在
测量了新型晶体Nd:S-FAP〔Nd:Sr5(PO4)3F〕的吸收光谱特性,它具有宽的有效吸收带,在575.0nm和805.4nm处有二个强的吸收峰。用可调谐染料激光器测量了575.0nm处的吸收系数为19.7cm^-1,用波长为575.0nm的染料激光作泵浦源,实现了1.059μm的全偏振光输
1.2012年下城区强化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引导企业加大科研经费投入。指导帮助
记者从3月18日在无锡召开的国际传感网(物联网)标准工作组第五次全会暨国际传感网标准化论坛上了解到,我国传感网(物联网)标准化基础理论研究,已取得一系列重大突破。无锡物联网产
及时准确的价格信息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关键所在。本文就目前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过程中价格信息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研究目的:不稳定结构鞋的概念是依靠不稳定训练装备的设计理念,将鞋底结构设计成不稳定的凸面,鞋底结构的改变,造成人体在行走状态下的“不稳定”,迫使人体在运动状态下不断地调整姿势,加强肌肉激活程度,以保持身体平衡。本研究结合不稳定鞋具设计理念的同时,通过在鞋垫的中足区域添加不稳定结构元素,与足底直接贴合,更进一步验证不稳定结构所产生的下肢运动学和动力学及足底压力特征变化,探讨人体在穿着内触式不稳定结构
硬质涂层增韧始终是难以克服的技术挑战,价电子的Friedel振荡是限制异质界面的纳米多层或纳米复合硬质涂层增韧的关键。本文采用高功率调制脉冲磁控溅射技术(Modulated Pulsed Power Magnetron Sputtering,MPPMS)沉积同质异构NbN硬质涂层,通过研究氮气流量比、强离化阶段微脉冲占空比、充电电压和负偏压等不同工艺参数对NbN涂层相组成和微结构的影响规律,分析具
本文所述的专用品是指专用于实施某项方法专利或者专用于组装制造某项专利产品的专用零部件、中间物和设备,这些专用品往往本身不是专利产品。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出售这些产品后,合法的购买人是否有权利用这些专用品实施相关专利,在我国2008年《专利法》中似乎没有依据。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援引《专利法》第69条第1项关于专利权用尽的规定进行抗辩,但是这种情况明显不适用我国专利法关于专利权用尽的规定。因为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