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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住宅的流转日益增多,由此而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目前,农村住宅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杂乱,《物权法》草案中曾对农村住宅转让作出过规定,但正式通过的法律文本却因有争议删去了相关条款,导致目前农村住宅流转仍然缺少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农村住宅流转法律制度的缺失严重制约了经济结构的转型。实行农村住宅立法理念转变,进行农村法律制度、经济制度的创新是化解农村住宅流转法律问题的现实选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的住宅能否成为商品并且上市流转,直接关系到农民的财产能否转化为资产进而转化为资本,并进一步增值,实现农民财产性收益,增加农民增收渠道,从而富裕农民。因此本文的研究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文除引言介绍了论文写作的基本情况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对我国农村住宅流转的一般问题、农村住宅流转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农村住宅流转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农村住宅流转制度的完善等问题予以了探讨。第一部分,我国农村住宅流转的一般问题。该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农村住宅流转的含义,本文所说的农村住宅是指农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而不包括在农村建设用地上建的工厂、乡镇企业等。同时还介绍了我国自建国以来农村住宅制度的历史变迁以及目前农村住宅流转所存在的形式。第二部分,我国农村住宅流转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考察。本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农村住宅的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状况,指出了我国在农村住宅流转制度立法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与不足;此外,还分析了我国在农村住宅流转上存在的纠纷类型和司法实践中对农村住宅流转纠纷的处理及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进一步放开农村住宅流转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该章通过对学界目前在农村住宅流转的相关制度进行分析,提出了进一步开放农村住宅流转制度在现代物权发展趋势、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必要性以及通过分析现在的法律、政策和社会基础等指出了进一步开放农村住宅流转的可行性。第四部分,我国农村住宅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如何促进农村住宅健康、有序的流转是本文的重中之重,也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所在。笔者认为,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住宅的流转制度,首先是需要完善农村的宅基地制度,就目前情况来看可以先建立宅基地的法定租赁权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宅基地有偿、有期限的使用制度,并进一步扩大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范围;其次就是要明确农村住宅流转的规则,包括农村住宅的确权规则、物权变动规则等其他规则;最后是要完善农村住宅流转的其他相关制度,如规范农村住宅流转的市场、完善农村住宅流转的监管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