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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带来了交通拥挤和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的后果。面对如此多的交通事故受害第三者,社会有责任为他们提供救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但以对第三人提供有效保障为宗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却并没有赋予第三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在本文中,笔者结合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相关做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分别对第三人的概况、第三人的范围、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存在的意义等主要问题进行了论述,分析其理论基础并提出立法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的结构和内容大致如下:在第一章中,笔者阐述了第三人的基本理论。在第一部分中,介绍了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在第二部分中,介绍了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即应在“交强险”制度中明确规定第三人的当事人地位。在第二章中,笔者主要是分析了第三人的范围问题。在第一部分中,对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关于汽车强制保险的第三人的范围进行了考察,指出我国关于第三人的范围过于狭窄。在第二部分中,通过对我国法律和相关规定的研究,指出我国法律关于第三人的规定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权益,但同时以判例为例,说明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对第三人的范围进行扩张解释的趋势,符合“交强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在第三章中,笔者详细论述了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这一章也是本文的重点。在第一部分中,介绍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分类和演变。在第二部分中,分析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法理基础,指出“交强险”制度中的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的法理基础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修正理论。在第三部分中,对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性质进行了研究,笔者认为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性质是侵权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第四部分中,笔者又分三个部分阐述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问题。首先,提出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条件;其次,是关于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的责任限额问题;最后,是有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赔偿范围问题。在第四章中,笔者总结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存在的意义。指出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节有利于简化程序、节省诉讼成本,强化车祸受害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