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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日益严重的环境破坏问题引发了人们的高度重视,环境侵害是现代环境损害行为之一。与传统的环境侵权不同,环境侵害具有自己特有的性质,正是其独有的内涵和性质决定了环境侵害救济必然与传统的救济途径有所区别。中国的现行立法往往忽视了这些区别,依靠传统的救济途径来解决新兴的环境问题显然已经力不从心,其结果必然导致公民的环境权益和公共的环境权益难以得到妥善的保障。因此,建立并完善我国环境侵害救济制度就越发显得迫切与重要。我国目前尚缺乏对环境侵害救济制度的全面深入研究,相关理论也不完善,而西方发达国家有关环境侵害救济法的理论和实践都已经较为完善和成熟,因此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并结合具体国情,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侵害救济制度的法律对策。具体而言,由于环境侵害行为的特殊性,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已经难以满足环境侵害损害赔偿的需要,所以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疫学因果关系理论,进而完善我国因果关系理论,为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其次,加强环境侵害救济中的行政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政府环境责任规定,合理划分环保部门与地方政府的执法权限,保障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具备充分的各种资源来履行其法定职责,充分发挥其在环境管理领域中的积极作用。第三,在司法救济领域中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切实保护环境公共权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生态文明。最后,建立健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保护受害者利益,降低企业环境管理风险,增加社会抗风险能力,保障正常社会秩序。总之,文章立足于中国实践,通过分析现状,提出当前我国环境侵害救济在环境法理论、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社会与保险救济四方面所面临的困境,并针对这些困境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及相关的立法建议,为我国环境侵害救济的发展和完善提供理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