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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38条第2款规定了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条文中没有明确平台经营者具体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以及应该承担的责任。所以,研究平台经营者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并试图提出应对的方法对于司法工作的实施而言,是十分重要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尽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不仅是经营者的义务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在我国《电子商务法》中首次明确使用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这一表述,并且对这一主体的概念进行界定,结束了之前学界的各种说法混乱的现象,确定了规范性文件中统一明确的表述。本文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的特殊性质和司法实践经验,尝试确定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和标准,并确定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各类电商平台涌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问题也会随之增多,明确权利和义务主体是首要的问题,有利于确定责任应不应该承担。对平台经营者的过错行为进行认定并不能依靠法官的内心主观判断,应当采用客观标准。第三方侵权的情况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形态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区分。当平台经营者主观上是故意时,应与平台内经营者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都有过失的,应当承担按份责任;如果平台经营者行为有过失或者单纯地违反了作为义务,而平台内部的经营者的直接侵权行为是故意时,则平台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在直接侵权人不能完全赔偿的情况下进行补充,因此承担补充责任的主体可以在之后向直接导致侵权结果的另一方主体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