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反规避是在国际贸易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所出现的一种新型贸易壁垒,是各国反倾销措施的延伸。由于我国是遭受反倾销数量最多的国家,很多企业为了重返欧美市场,对反倾销进行了规避,可以预计,针对中国的反规避立案将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而逐年增加。所以研究国际反规避措施及其对我国的影响和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最早通过立法形式对规避行为进行限制的是欧盟和美国。欧盟理事会3283/94号反倾销条例的反规避条款规定了组装规避和通过在第三国组装规避两种情形。同时,还将其它形式的规避(如错误的原产地申报,进口拆散的成套配件,对产品作轻微的改变等)包括在反规避范围之内。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规定了四种规避形式:在美国组装或生产的产品、在第三国组装或生产的产品、轻微改变的产品和后期发展的产品。两者的立法各有特点。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邓克尔提交的草案中也有反规避条款,但是,由于美国和日本及发展中国家的坚决反对,被称为邓克尔条款的国际反规避条款最终未能通过。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反规避立法才刚刚起步,尚无完善的反规避条款,仅在200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五条中规定:“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可以看出,我国的反规避立法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并无任何可操作性条款,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标准,已经不能适应目前我国国内的反规避实践。本文就欧美反规避立法的发展、现状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进行分析和阐述,并分析了他们的异同点。在此基础上,探讨国外反规避立法对我国的相关立法的借鉴意义,分析了我国遭遇反规避调查的现状及国外反规避立法和实践对我国的影响,对于政府如何完善反规避立法保护我国产业,企业如何利用规则应对反规避措施提出了建议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