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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民法近代化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历史过程,本文从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整合这一角度,概括地展现民法近代化的主要过程及其取得的阶段性历史成果。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第二部分为本论,第三部分为余论。 第一部分绪论即论文的第一章,阐明本文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本论包括论文的第二章至第六章。第二章“民国初期民法近代化的历史动因与制约因素”,从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确立以及收回领事裁判权三个方面,简要说明民法近代化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需要,同时社会发展的过渡性又制约着民法的近代化。第三章“民法近代化的退与进”,从民国元年参议院搁置《大清民律草案》而援用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这一重要举措展开分析,说明立法机关放弃清末民法典草案转而援用固有民法,在形式上是退却;但是对实现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整合,具有实质性的助益。第四章与第五章是第二部分的重点,系统阐述民初大理院如何成为民法近代化主要承担者,它对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整合所做出的贡献。第四章“大理院对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初步整合”,主要说明大理院承担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整合的权能基础,大理院实现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整合的规范方法、价值方法,以及整合的表现形式——民事判例要旨。第五章“大理院实现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初步整合的制度形态”,选取了固有民法与西方民法差异最大的两项民事法律制度——身份法与物权法,具体剖析大理院如何创造性地转化固有民法、如何有选择地继受西方民法,以熔铸中国近代民法。第六章“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法典化整合”,在介绍大陆法系民法法典化潮流的基础上,简要回顾了民国四年法律编查会起草《民律亲属编草案》、民国十四年至十五年修订法律馆起草民国《民律草案》的情况;在价值层面着重分析了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法典化整合的基础——民法社会化,在制度层面具体分析身份法、债法、物权法的主要内容;最后,又对民国《民律草案》的历史影响加以评说。 第三部分余论即论文的第七章,提出了对民国初期民法近代化的总体认识,即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整合的历史性成果以及经验教训。民国初期民法近代化的历史性成果在子,通过法律建构理性和经验理性的结合,初步形成了一个超越立法与司法的民法整合机制。民法近代化的历史经验在于,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整合是一个渐进性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仅仅依靠一次性的立法行为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