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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课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实现以工哺农,以城带乡的具体化方案,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填际措施。目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如果没有农村金融的大力支持,就不会有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发展农村经济又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可以说,农村金融兴,则农业兴,农村金融活,则农业活。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村金融体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应的发生了一些变化,目前已经形成了由商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三部分组成的农村金融体系,可谓是组织体系完备。然而在农村的金融市场中,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代表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真正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的金融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被天然的赋予服务“三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责任,是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现存的农村合作金融体制由于农村合作金融相关立法的缺失,存在诸多流弊,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并没有真正担当起农村金融主力军的角色,从而使农村金融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因此,如何更好的规范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立法,为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以使农村合作金融立足农村,面向农民,更好的服务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成为学界研究的重点,也是目前加快新农村建设中的首要问题。本篇论文主要围绕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问题,阐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部分,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作用及其立法沿革。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合作经济、合作制、合作金融及其特征,随后又介绍了农村合作金融的概念、特点,使我们对合作金融的一般理论作了明确界定。接着详细阐述了农村合作金融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农村合作金融作用的充分发挥。最后针对我国建国以来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的发展历程进行简单介绍。
第二部分,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该部分较为详细的介绍了我国作为农村合作金融代表的农村信用社存发展中出现了“异化”的现象:合作制性质不交出;产权虚置,产权主体错位;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支农力度弱;管理体制不顺畅,职权责任不明确,存在金融监管漏洞;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然后进一步对农村信用社“异化”的原因进行分析,主要是由于管理体制长期游移不定、政府供给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等造成的。
第三部分,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该部分主要对德国、美国、日本的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实践、立法内容、管理体制及产权形式进行介绍。然后指出通过对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的了解,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建议。农村金融问题不仅是一个金融问题,而且是一个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问题,因此,针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应该主要从四个方面去完善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规范和发展农村民间合作金融、积极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活跃农村市场、不断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