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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有效实施我国证券公司常规监督管理工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我国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从2007年开始每年对我国所有证券公司进行分类评级管理。根据证监会统一规定分类监管评级内容和流程,证券公司首先需要进行自评,其中自评内容中包含投资者回访。目前我国证券公司进行投资者回访的自评时,主要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按照投资者回访的数量和内容,以及回访制度建设等,形成证券公司投资者回访工作自评报告,以此作为证券公司分类监管中投资者回访自评结果。 本研究主要通过实践—理论—实践的三个层次,通过国外和国内投资者回访工作的实践研究,我国监管部门的理论规范要求,对A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回访自评工作进行调查,发现投资者回访自评中存在的不足,包括回访内容、回访时效、回访风险控制,以及回访制度建设等,设置适合我国证券公司在实践中投资者回访的自评内容,以及投资者回访的自评标准,最终通过案例分析,检验自评内容的可行性。从实践与理论出发,提出我国证券公司在投资者回访的自评内容设置的原则;设置可行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回访的自评内容,形成在实践中投资者回访的量化考核标准;能够对证监会进行的证券公司分类分级监管管理提供真实、有效的投资者回访自评结果。 通过论文研究,形成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回访自评内容,希望可以对证券公司在日常监督管理和运营过程中,作为投资者回访服务参考标准,也通过国内证券公司投资者回访自评案例分析,检验内容体系在实践中的可行性,可以对证监会进行的分类监管评级过程提供量化测评考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