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所谓票据无因性,并不是指票据的签发没有任何原因,而是指票据关系(也称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基于票据行为所发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无因性理论有着深刻的经济原因,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应运而生的,也是物权无因性和债权无因性理论发展延伸的结果。其最早是由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著名罗马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票据无因性理论的本质特征即是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分离,“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联系只发生在票据原因关系中,在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上不发生联系”。因此,票据无因性产生的重要法律效果是:一旦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或撤销,票据关系仍可存续。票据是顺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有价证券形式,其可以满足各种交易的便捷性和安全性要求,并且凭借自身强大的流通功能,极大地促进金融贸易的快速发展。而实现票据强大的流通性功能的关键就是要保证票据本身的无因性,即票据的流转不应受原因关系的影响。票据有因性将会极大地限制票据的流转与贸易的展开。但是,票据的无因性也不是绝对的,具有相对性。绝对的无因性也会导致票据交易安全的丧失。因此,世界各国均在立法承认了票据的无因性原则的同时又限制了无因性原则的适用。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票据立法起步较晚。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一方面明确规定了票据的有因性,坚持票据交易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另一方面又规定了票据抗辩切断制度,承认票据的无因性。此种立法冲突的现象与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不相一致,也无益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有鉴于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在我国明确票据的相对无因性原则;其次,在立法宗旨上明确票据的相对无因性原则,修改《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消除立法上的冲突与矛盾之弊端。最后,完善票据抗辩制度,以弥补票据制度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