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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交易情况对证券市场带来的影响较大。无论投资者、证券公司,还是证券交易所,均受异常交易情况的影响。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确保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是证券交易所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证券交易的组织者、服务者和一线监管者,证券交易所拥有天然的技术、人才和信息优势,能够对异常交易情况做出快速的反应,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对异常交易进行干预。然而,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过程中,既是证券交易设施和服务的提供者,还是证券交易的监管者。异常交易情况发生后,证券交易所两种角色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较为明显。因此,在实践中证券交易所对异常交易处置权的行使,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为此,本文选择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情况处置权为主题,对其进行研究。对于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情况处置权的法学研究,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展开。本文选取与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情况处置权联系较紧的几个重要理论问题和实践难题,作为研究重点。具体涉及交易所介入异常交易情况的界定、交易所介入异常交易情况的方式和适当性、该权力的权源、性质和外在表现方式、该权力的运行、交易所行使该权力的责任承担与豁免、该权力的外部约束等。全文除导论之外,分为五章,共计约12万字。第一章“异常交易情况的界定与交易所介入”。本章重点围绕异常交易情况的界定、交易所在异常交易情况的定位、交易所介入异常交易情况的方式和适当性等问题展开。文章认为,异常交易情况已经不再局限于个别或部分证券交易参与人之间。一旦发生异常交易情况,将会对整个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在异常交易情况处置时,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交易服务提供者和证券交易监管者的身份存在较为紧张的关系。对于异常交易情况处置,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缺乏系统性的设计。从法律层面上,相关的法律规定存在范围过窄、不够严谨的问题。由于异常交易情况具有多样性,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异常交易情况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措施。在处置异常交易情况时,证券交易所必须遵循有效处置异常交易情况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处置措施适当原则。第二章“交易所异常交易情况处置权的构造”。本章重点围绕异常交易情况处置权的权源、性质、外在表现形式展开。文章认为,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组织,异常交易情况处置权既不是国家公权力,也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私权,这种权力更适合被界定为一种社会权力。异常交易情况处置权,既是一种权力,又是一种权利,二者之间并不矛盾。从证券交易所与证券行政监管部门的角度而言,处置权是一项权利;它具有固有性、派生性等特点,证券行政监管部门不得剥夺,并且应当给予必要的尊重。从证券交易所与证券经纪商的角度,处置权是一项权力,它具有强制性、支配性的特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所有关规则关于异常交易情况的处置措施过于简单,不够丰富,相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范围不够明确,操作性不强,对异常交易情况的处置缺乏动态的设计。这不利于证券交易所对异常交易情况的处置。第三章“交易所处置权的运行”。本章主要围绕异常交易情况处置权的运行原则、与证券行政监管权的衔接、交易所内部控制对该权力运行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文章认为,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情况处置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即时性原则以及受制约原则。在异常交易情况处置方面,证券行政监管部门存在一定程度的缺位,交易所的异常交易处置权与证券行政监管权之间出现了断裂。当前需要围绕如何构建行政监管部门与证券交易所在异常交易情况处置方面的关系进行完善。证券交易所的内部控制具有外部控制不具有的专业性、同步性、主动性等优势,并且具有可能性。建立内部控制,可以促使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情况处置权的合理合法行使。建立证券交易所的内部控制,主要应当从处置标准的定量化、处置权力的分散化、权力行使评估的常态化三个方面着手。第四章“异常交易情况处置中交易所的责任承担与豁免”。本章重点围绕证券交易所的多重身份与归责原则、交易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交易所行使该权力时相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豁免展开。文章认为,作为证券交易的服务提供者,证券交易所与市场参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对其责任主要根据民商事法律的规定进行考量;作为证券交易的自律监管者,证券交易所与相关的市场参与人之间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带有“准政府行为”的色彩。证券交易所带有明显的公共机构性质,在履行市场监管的职能,必须豁免其一定的责任。在异常交易情况处置中,证券交易所的两种身份存在重合。作为证券交易服务的提供者,证券交易所的民事责任不能豁免。作为证券交易的监管者,证券交易所对于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有最高额度的限制。作为证券交易服务的提供者,证券交易所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方面,应当坚持“故意或重大过失标准”;作为证券交易的自律监管者,证券交易所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方面,应当坚持“正当目的标准”。第五章“交易所处置权的外部约束机制”。本章重点围绕异常交易情况处置权外部约束的合理性、外部约束的立法、行政以及司法控制展开。文章认为,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内部控制机制尚未建立,内部控制不足以制约异常交易情况处置权的滥用。随着竞争的加剧以及其公司化的趋势日益明显,证券交易所追求商业利益的动机日益加强。这些均需要对证券交易所的异常交易处置权进行必要的外部约束。对于此项权力的外部控制,从立法方面,就是由法律对交易所异常交易情况处置权的范围、行使方式、行使程序等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行政控制方面,由行政机关根据交易所异常交易情况处置权的法律规定,对其设定、行使等方面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进行监督;从司法控制方面,应当遵循内部权利救济用尽原则、谨慎介入原则以及合法性而非合理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