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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是制度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不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对该项制度颇为关注。在制定我国合同法时,就该制度是否纳入立法范畴也一度成为争论的焦点。2008年的世界金融危机对我国的经济活动产生巨大影响,对民订立合同的民商事主体更是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于是情势变更制度再一次成为大家争论的焦点,同时也推动了该制度在我国的立法进程,2009年最高法院公布施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第26条正式规定了情事变更制度,至此确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地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准确适用却存在的问题颇多,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应当如何把握该制度与其他制度的之间的区别,从而减少和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等现象。本文正是以情势变更制度的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为契机,分析该制度的适用现状,并对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与其他制度的混淆去区别进行深入理论探讨和案例分析,以期对情势变更制度的司法适用有所裨益。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来论述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适用问题。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对文章研究背景动因,国内研究现状,研究意义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介绍了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司法中确立及其适用的理论基础。通过对情势变更制度的概念和适用条件的了解,以及对该制度的适用的理论基础的分析,进一步确立其在合同法中得地位和价值。第三部分主要从理论和案例的角度,探索情势变更制度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显失公平等制度的区别和联系,以减少这些制度之间在司法适用上的混淆。第四部分是再第三部分的基础上,分析了在适用情势变更的过程中应有的从严态度并需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第五部分为结语,为文章的总结概括结论部分。通过上述探讨,以期对情势变更有一个较全面的理解、更好地解决实务中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