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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对伪证的讨论可以说从未间断过。司法实践中,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作伪证的现象非常突出,且日益严重。一方面,它亵渎法律,使法律和司法机关丧失威信,干扰了正常的审判工作;另一方面,又极易导致对案件的错误认定和审判不公正,从而轻纵犯罪或者冤枉无辜;同时也造成案件的久拖不决与讼累,增加司法成本,浪费法律资源,严重得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不能不去关心它,正如歌德所言:“凡是值得思考的事情,没有不是被人思想过的,我们必须做的只是试图重新加以思考而已。”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证人作伪证的,现只能按照妨害民事诉讼处理。而刑法中,目前仅对刑事案件中的伪证现象,规定了伪证罪。这也是多年来重刑轻民的一种表现。民事案件中作伪证,有时后果同样严重,只不过这种后果大多体现在经济利益受损,但从干扰司法性质上与刑事并无多大差异。因此,在法律上加大对伪证的防范与惩治,重建社会信用,显得非常必要和重要。本文总体概括了伪证的含义和源流,论述了民事伪证和刑事伪证罪的构成要件,民事伪证和刑事伪证的联系与区别,论证了现行法律中伪证责任制度的规定和存在的弊端,重点分析民事伪证的有关法律责任的理论,并结合国外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提出了完善民事伪证的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从而结合刑事法律关系中伪证罪的规定,对民事法律关系中伪证行为的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初步探讨。虽然目前我国民法对作伪证已有规定,但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实际操作性,随着我国司法实践的迅速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建议在未来民事证据立法中对证据规则作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在刑事立法中增设民事诉讼伪证罪。 张惠民、程代熙译:《歌德的格言和感想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版,第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