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旨在研究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正文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内涵、性质及历史发展考察。基于理论与实践视角,提出公设辩护人具有公职性、领薪性、专职性、全职性及专业性特征,从狭义与广义的两个角度界定公设辩护人的内涵;提出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内涵,认为其本质上是刑事法律援助的提供模式,并表现为采公立为主、私立为辅的组织模式,雇用全职律师、并辅以支持性职员,以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作为实施机构,在英美法系国家较为盛行以及运作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等特征;提出公设辩护人的基本属性是辩护律师,其公职身份代表“结构或形式”安排,辩护身份体现基本“功能”;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分析公设辩护人制度的独立性问题。将公设辩护人制度在各国的历史发展类分为三种型态:一是自生主导型,以美国为代表进行考察,分析美国公设辩护人制度产生的法律基础、创设及发展历程及如何应对当前危机;二是移植补充型,以英国为代表进行考察,分析英国公设辩护人制度产生的法律基础、历史沿革及实际运作等;三是曲折发展型,以我国为代表进行考察,分析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公设辩护人制度的立法沿革、成因及实践面相,分析台湾地区公设辩护人制度“专业化”改革历程、废除原因及前景。
第二章:公设辩护人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分析。提出公设辩护人制度两大价值:一是公设辩护人制度能够有效实现贫困者律师辩护权,公民享有律师辩护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律师辩护权普遍性及有效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必然要求,公设辩护人制度有助于防止因贫富差距而导致司法差别待遇;二是公设辩护人制度是国家履行刑事法律援助义务的重要方式,从国家暴力权与国家正当性关系、分配正义及国际法义务三重视角,分析为贫困者提供免费辩护服务是国家的基本义务,国家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是履行其义务最为典型的方式。基于各种贫困者辩护方案的比较视野,以理论与实证根据的方法,提出公设辩护人制度的三大功能,其一,公设辩护人制度具有质量保证功能,提出公设辩护人在专业性、协调性、对抗性、保障性、监管机制以及工作热情等方面优于私人律师模式,有助于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辩护;其二,公设辩护人制度具有成本控制功能,提出公设辩护人制度专业化及“官僚方式”、可控性及可预测性以及注重服务效率的运作特点,认为其比私人律师模式更能有效控制法律援助成本;其三,公设辩护人制度具有其他辅助性功能,认为公设辩护人制度具有教育和服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提高整体辩护服务水平的功能。
第三章:公设辩护人制度运作机制:基于比较法的视野(上)。本章与第四章将公设辩护人制度运作机制划分为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建立、公设辩护人组织的主体、公设辩护人组织的运行三个相互独立、相互关联的组成部分。其一,关于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建立,分析考察公设辩护人组织设置地点及层级,提出司法正义与成本控制是选择公设辩护人组织设置地点的两大考量因素,建立较高层级公设辩护人组织有助于确保其独立性、辩护服务质量及经费来源等;从独立运作的视角,分析考察公设辩护人组织隶属关系;分析考察公设辩护人组织的经费制度,揭示经费不足的弊端及原因探析。其二,公设辩护人组织的主体,分析考察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人员构成,律师人员及支持性职员的职责界定等;分析考察公设辩护人任用机制,揭示选举与任命方式产生首席公设辩护人的利弊;分析考察公设辩护人的薪水问题,揭示薪水争议的根源在于通过何种方式吸引并留住优秀公设辩护人;分析考察兼职公设辩护人的运作,阐述兼职公设辩护人的利弊,提出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应以全职公设辩护人为主。
第四章:公设辩护人制度运作机制:基于比较法的视野(下)。本章分析考察公设辩护人制度在运行过程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具体而言,其一,分析考察公设辩护人制度受案范围,通过“贫困标准”与案件性质两个方面考察公设辩护人制度受案范围,分析公设辩护人制度与强制辩护制度的关联;揭示公设辩护人案件负荷量过重的原因,并对此进行理性反思。其二,分析考察公设辩护人制度指定程序,并引申思考贫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享有选择律师辩护的权利,或者放弃律师辩护进行自我辩护的权利,提出贫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选择权是确保其获得有效辩护的重要条件,贫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弃律师辩护权是其自治权的必然体现;分析考察公设辩护人制度服务的程序阶段,着重关注公设辩护人制度在侦查程序中的辩护职能;分析考察公设辩护人制度代理方式,并从实际运作的角度对“纵向代理”与“横向代理”进行比较分析。其三,分析考察公设辩护人制度监督管理,提出以独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有助于维护公设辩护人制度的独立运作;分析考察公设辩护人惩戒,提出公设辩护人应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分析考察公设辩护人渎职行为豁免争议等。
第五章:我国建构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初步设计。其一,我国建构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必要性分析,认为刑事法律援助模式呈多元化建构的发展趋势,我国应当构建公职与社会律师相结合的刑事法律援助体系;分析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立法及现状,提出公设辩护人制度有助于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体系;提出我国建构公设辩护人制度的三大意义,一是有助于真正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辩护权,二是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刑事司法改革的成功;三是国家明确自己承担刑事法律援助义务的重要体现,并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其二,对我国建构公设辩护人制度进行可行性分析,理清公设辩护人与原“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与“法律顾问处”的本质区别,揭示我国建构公设辩护人制度的阻碍因素,提出我国建构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基本条件。其三,我国建构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初步设计,提出我国建构公设辩护人制度应对刑事基本法进行相应修改,并制定专门性法典;基于理论与现实国情,从公设辩护人组织的隶属机构、监督管理、设置层级及地点以及经费来源;公设辩护人的职责、任职条件以及权利义务;公设辩护人制度受案范围、指定程序以及适用阶段等方面进行初步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