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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是诉讼领域中一种不正常的现象,是指行为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或者加害他人,无事实根据或合理理由利用诉讼程序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或者滥用诉讼程序,从而使他人遭受损害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诉讼成为公民维护权益的最终和最重要的手段。诉讼本应是诉讼主体借助国家审判权的行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手段,但近年来,恶意诉讼现象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且愈演愈烈,使受害人遭受不法侵害,社会矛盾激化,公序良俗被破坏,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和审判机关的权威,而且造成了国家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恶意诉讼日益泛滥的原因有很多,如当前的法制教育和宣传缺乏对诚实信用的足够重视、成文法律和诉讼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对恶意诉讼者的惩罚措施不明确等。而如何对其进行规制,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学界也未形成统一意见。本文以恶意诉讼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指出不仅要在程序法中,而且要在实体法中建立全方位的综合规制体系。本文从恶意诉讼的概念出发,通过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进一步阐述其本质特征,同时深刻剖析恶意诉讼产生的原因,从而揭示了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通过对两大法系不同国家关于恶意诉讼立法的分析,以及我国从古至今的法律中对该行为予以制裁的具体规定,指出在规制恶意诉讼行为方面我们应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坚持程序法和实体法并重,不仅将恶意诉讼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予以明确,而且还要在程序法中设定一系列的规定,以防止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在进一步完善我国恶意诉讼规制制度方面,笔者提出建立民法、刑法、诉讼法相结合的立体的法律惩治体系,并对具体制度的构建阐明了观点。论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包括四章。第一章是恶意诉讼概述。通过对“恶意”的界定,阐述了恶意诉讼的含义和特征,进一步剖析了恶意诉讼日益泛滥的原因,并对其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做出了阐释。第二章是中外恶意诉讼制度的比较分析。本章运用比较法的方法分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古代法、近现代法、当代法中恶意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提出了规制恶意诉讼行为应借鉴英美法的理论和经验,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论点。第三章是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本章主要针对我国实体法在规制恶意诉讼方面的立法缺失,通过对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论述,指出应将其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予以单独规定,并分析了恶意诉讼侵权责任承担的范围、时间和方式。第四章是建立与完善我国恶意诉讼法律制度的思考。本章提出应建立民事侵权法、刑法、诉讼法相结合的立体法律惩治体系,在民事实体法中明确规定恶意诉讼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侵权行为,在刑法中进一步明确情节严重的恶意诉讼行为的刑事责任,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并完善规制恶意诉讼的相关制度,从而使我国对于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更加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