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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将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为蓝本,对国外尤其是日本的税法进行借鉴的基础上,引进了代位权制度,明确的规定了税收是具有公法属性的债,税收之债和私法上的债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但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笔者是以私法上的代位权为参照,但又结合税收之债公法上的特征和税务机关的一些特质,初步的分析和研究了税收代位权的定义、行使要件、行使效力、行使范围、行使方式等问题。又由于税法对税收代位权的规定过于简单,因此在本文的最后,阐述了一些不成熟的完善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建议。本文一共有四章的内容,具体而言就是有下面一些内容。第一章,在本章,笔者阐述了税收代位权的一般性的理论问题。具体而言,在本章主要阐述了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定义、税收代位权与一般代位权的区别、税收代位权的性质、税收代位权的必要性。在这一部分主要是让读者初步的理解税收代位权这一制度。第二章主要阐述的是税收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只有符合了税收代位权的法律要件。税务机关才有权行使,因此这是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在这一部分可以借鉴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分析和研究税收代位权的五个行使要件:发生合法并且确定的纳税义务;纳税义务已过清偿期;欠税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民事债权;欠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行使税收代位权应以纳税义务为限。其次还阐述了税收代位权的行使问题。在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在行使方面的具体问题,包括税收代位权的行使方式、行使范围、行使效力。这一部分还花了一些笔墨对税收代位权诉讼简单的介绍。第三章主要阐述的是我国立法对税收代位权制度的不足,在本章中结合案例的形式,阐述了我国立法上的不足。第四章主要阐述的是税收代位权的完善问题。这一章是本文的重点,因此花的笔墨相对而言会多一些。在建议方面分别从实体法方面和程序法方面以及两者的协调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这一部分不仅从保全税收的角度出发,还从保护欠税人和第三人的权利角度出发去分析研究税收代位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