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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以及转型经济的大背景为研究多个大股东之间相互制衡的机制提供了良好契机。近年来国内外学者研究表明,资本市场上不仅存在一股独大和股权高度分散两种股权结构,而且还普遍存在着多个大股东并存的股权结构。然而现在国内就围绕大股东结构和公司风险承担的研究还较少,既然多个大股东并存的股权结构在上市公司中日趋常见,那么这种股权结构相对于一股独大究竟会对公司风险承担产生何种影响?基于上述疑问,本文将检验不同类型的大股东结构对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并以沪深A股上市公司2003年——2013年的股票周收益率的年化标准差作为公司总风险承担的度量指标,以Fama-French三因子回归模型的残差标准差衡量公司非系统性风险承担,进而进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除去第一大股东外,其余大股东的存在、数量及持股比例均与公司风险承担水平正相关。相对应地,当公司只有一个独立大股东时会降低风险承担水平,而且随着第一大股东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分离程度越大风险承担水平越低。由于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和国有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存在较大差异,本文随后在原有回归模型的基础上添加虚拟变量,分别定性和定量检验了国有上市公司和民营上市公司在大股东结构与风险承担问题上的不同,实证结果显示多个大股东的制衡作用在民营上市公司中更明显。最后,为了验证风险承担对公司发展而言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本文检验了公司风险承担水平与成长性之间的关系,并选取托宾Q值作为衡量公司成长性的指标,证实了风险承担和成长性之间的显著正相关关系。为了排除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影响,本文剔除了2008年的样本值,并将剩余的样本划分为2003年——2007年、2009年——2013年两个子样本作稳健性分析,其结论支持实证结果的可靠性。综上,由实证分析可知,其余大股东的存在能够对第一大股东形成权力制衡,改变原来一股独大的权利不平衡状况,并且其余大股东也有动机和能力去缓解公司资源被第一大股东转移利用的现象,他们对管理层的监督能有效减少第一大股东的私利获取行为,进而提高公司风险承担水平,这不仅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