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空间寻衅滋事行为的刑法规制

来源 :天津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7次 | 上传用户:hejunfeng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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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的日益更新给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来了变革,但网络普及的同时,犯罪活动也从现实社会延伸到了网络空间,对传统刑法的适用提出了挑战。近年来,在网络上损害他人名誉、编造或散布虚假信息危害社会秩序的事件层出不穷,因此,两高于2013年9月联合出台了司法解释,将在网络上的此种行为纳入到"寻衅滋事罪"中进行规制。寻衅滋事罪因其行为方式多、认定模糊,被称为"口袋罪",一直饱受争议,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又引发了理论和司法界对网络型寻衅滋事罪适用问题的巨大争议。《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进行定罪处罚,而对于除此四种之外的虚假信息如何规制却未作说明。这一罪名的增加又使虚假信息罪名体系产生了新的问题。本文从司法解释的争议及网络寻衅滋事行为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其他虚假信息行为仍然沿用司法解释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不合理性,并提出刑法治理的完善路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寻衅滋事罪的历史沿革、立法构造和行为类型。寻衅滋事罪脱胎于流氓罪,之后经由两高解释延伸至网络空间,形成了四种传统型行为方式,以及两种网络型行为方式。第二部分介绍网络空间寻衅滋事罪的立法价值,通过分析其出台背景,可知其使得网络中虚假言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适用问题有法可依,在弥补刑法体系漏洞中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第三部分分析了网络型寻衅滋事罪构成要素中的争议焦点,对"公共场所"、"公共秩序"、"起哄闹事"等概念的属性、范畴进行探讨后认为,可以将"网络空间"理解成"公共场所",但网络中的行为被追究为寻衅滋事罪,实质损害的仍然是现实空间中"公共秩序"而非"网络秩序",在网络中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能认定为"起哄闹事"。第四部分主要从"网络空间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现象"、"如何与公民言论自由权进行平衡"以及"在现行虚假信息犯罪体系中如何适用"这三个角度进行探讨。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为避免虚假信息犯罪的罪名选择中出现困难,应当停止适用司法解释中有关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行为科处寻衅滋事罪的条款,以保护公民的正当权利,限制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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