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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法官自由裁量是否放弃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与标准,因其具有促进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等重要功能,不仅被普通法系国家所普遍适用,而且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中也有体现。但是,由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灵活性太强,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我国理论及实务界对其能否移植进我国的法律制度争议颇大。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介绍不方便法院原则产生、历史发展的概况,分析各国现行的不方便法院制度的具体模式,探究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理论基础,阐述这一原则存在的积极意义和功能价值,最终提出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具体建构思路。全文分为四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为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概述。笔者着重介绍并分析了学术界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定义的几种主要观点,而后对该原则的概念作了较为客观的、综合的界定。随后笔者通过对该原则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起源和发展情况、国际条约对该原则的接纳情况阐述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历史沿革,指出该原则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普遍接受的现状和趋势。最后将不方便法院原则存在与发展的理论基础总结概括为两方面,即最密切联系原则和自由裁量权理论。第二部分比较全面介绍了几个主要国家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实践情况,包括普通法系国家中的“最适当法院”模式(英美两国)、澳大利亚的“明显不适当”模式,大陆法系国家中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相类似的德日两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在介绍之外,还对普通法系中三国的模式的异同点、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适用受阻的原因作了分析与阐述。第三部分分析介绍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积极功能及消极影响。重点突出不方便法院原则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本质功能,并就很多学者主张的关于该原则在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方面的作用提出了笔者自己的看法。同时,客观评价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存在的消极弊端。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所在。介绍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立法及实践状况,分析总结了我国建立不方便法院原则管辖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在该论述的基础上,从设计模式、适用范围、实体条件及程序条件四个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制定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