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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见证制度是在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的理念上建立起来的,体现了程序的公开、透明。它一方面监督着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另一方面对经过侦查取得的证据起着证明作用,保护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然而目前我国的刑事见证制度是在继承了前苏联前提下发展起来的,邀请案外第三人参与到侦查程序中进行见证。在现实的司法实践操作过程中有着不可避免的缺陷,最终导致了刑事见证制度被架空,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的侦查监督作用与刑事见证的功能有着异曲同工之处,检察官作为刑事见证人也符合现在的司法改革趋势。本文立足司法现状,从各方面阐述了探索建立检察官刑事见证模式的可能性,最后以期对我国的检察官刑事见证模式改革提供思路和想法。文章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检察官刑事见证模式进行概述:第一部分从刑事见证的基本理念入手,首先对刑事见证的概念进行了介绍,从静态层面来讲刑事见证,它就属于一种制度,即有关于刑事诉讼活动见证规范的总称;从动态层面理解就是一种诉讼行为,即刑事见证人在特定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承接下来刑事见证的两个主要功能侦查监督功能和诉讼证明功能,刑事见证虽是侦查阶段的一个监督环节,但同样体现着诉讼程序所设置的意义,例如程序正义、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第二部分是对域外典型的刑事见证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比较,比如俄罗斯的在侦查程序中邀请案外第三人进行见证规定,法国的在侦查人员在进行特定诉讼行为时,应当有当事人、法官或者检察官在场进行监督见证,如果他们不能够在现场见证,可以邀请案外第三人进行见证。分析了美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享有律师在场帮助的权利。介绍不同国家不同的刑事见证规定,发现规律,根据司法环境和诉讼构造对我国选择最合适的刑事见证模式提供经验。第三部分主要是探索建立我国的检察官刑事见证模式。首先分析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与刑事见证之间的关系。然后针对我国现存的邀请案外第三人见证模式无法避免的缺陷进行阐述,即使完善案外第三人刑事见证立法也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最后再从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两个方面来分析说明检察官刑事见证模式的可行性,主要是我国检察机关具有侦查监督属性。通过上面的阐述最终为我国创新设立检察官刑事见证模式务实基础,也为最后一章的检察官刑事见证的构想提供依据。第四部分是检察官刑事见证模式的具体构想。在总的原则的统筹下针对上一章的分析提出具体构想,以期设立我国的检察官刑事见证模式。检察官刑事见证模式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刑事构想当中去。而创新一项新的制度首先要明确其主体,即检察官刑事见证人的选任和职责,然后再结合检察机关和侦查行为之间的关系设立检察官刑事见证人的运行机制,最后通过建立检察官刑事见证人出庭作证、建立制裁措施和侦检之间的沟通来保障检察官刑事见证的有效实施。希望对我国创建检察官刑事见证模式产生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