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处于城市化建设加速发展的时期,城市化需要大量建设用地的支撑,必然会有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投入建设,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要是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必须先行征收为国有,一方面,征地供给模式带来很多问题,而单纯的对征收制度本身改革并无法解决,另一方面,现行法律制度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入市流转,但在实践中流转现象大量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彻底改变目前的征地供给模式,对于大量的非公益性质建设用地需求,应当允许农民集体在保留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直接以出让等方式流转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同地、同价、同权”。改革之后,征地范围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范围内;大量非公益性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需求,则通过直接流转的方式予以满足,征收制度的改革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最终成功都要以对方的成功为条件。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入市流转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有利于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平等保护;有利于从根本上改革征地制度;有利于解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隐形流转造成的问题;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虽然现行法律制度严格限制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入市流转,但《宪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为流转留下了一定的空间;近十年来各地试点的经验教训为目前构建正式的转制度提供了实践经验储备,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入市流转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为了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需要,关键是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具体制度。改进和完善现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这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前提,要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并设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者;要构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范围和条件,完善土地收益分配调节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使征收和直接入市流转在范围上互补,以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的价值为参照确立征收补偿标准;要完善管理和监督体系等配套制度,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从而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从“隐形”到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