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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管的日趋完善,从源头上保证了依法行政。但是,目前我国在法制统一上存有一个严重的问题——诸多行政公文制定主体为逃避监管而使得满足行政规范性文件构成要素的文件仍以普通行政公文形式公布。这不仅影响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法治社会的实现以及法治政府的形成,而且不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规制此类情况需要增加新的行政公文管理制度,在所有行政公文出台之前进行前置识别程序。行政公文的前置识别程序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中称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识别。目前,我国学界与现行有效的立法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