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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是一种对国家统治方式的革新。它是依靠社会力量进行自治,打破政府对公共管理的垄断,将维护社会的良性运转的责任由政府的强制权威向社会力量转移,为避免社会混乱和无序提供有力保障。在我国,我们对社会治理进行了如下定义:是指在党委领导下,以政府为组织核心和主要推动力量,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如基层群众自治和民间组织,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要想推进社会治理体制不断进步,确保社会治理能力走向现代化,就要创新社会治理。这是十八大三中全会的决定要求。而要想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改善社会治理水平,就要加大社会参与度,鼓励各方力量参与其中,在政府服务、社会组织协调和居民自治中找好契合点,形成良性循环。要从源头出发,推动服务手段社会化、管理网格化、基层管理自主化,改善社会治理的模式。要激发民间组织活力,加快政社分离速度,协调政府和社会关系,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下放部分政府管理权限,做好民间组织法律体系建设,给民间组织提供依法自治和发挥社会功能的平台,调动其工作主动性和担当意识。切实明确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和功能定位,按照新时期创新社会治理的目标要求,攻坚克难,敢为人先,深度挖掘目前社会治理中面临的现实问题,按照社会实际,做好社会治理战略的创新。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是唯物史观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通过不断的丰富和发展,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群众史观理论体系。群众史观的实质在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它是为人类解放和实现共产主义作哲学上的论证的。本文从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出发,与我国社会治理现状契合,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民间组织入手,分析其发展历程和意义,提出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因社会发展不平衡、基层政府职能错位、服务意识淡薄等原因,基层自治组织及民间组织工作仍需完善。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启示下,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实现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并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化进程,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以农村社区化带动农村自治现代化,进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发挥民间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突出作用,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强公众监督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