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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反不正当竞争法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的部分条款引起了学术界的强烈反应。聚合类视频软件备受消费者青睐,它是通过使用“加框链接”技术,将正版视频网站的信息进行筛选、归类以及整合。这种全新的商业模式虽然带来了互联网时代的又一次革新,但却损害了被链正版网站的正当权益。为了平衡被链正版网站、聚合类视频软件方和消费者的社会利益,聚合类视频软件方应受到必要规制。但对于聚合类视频软件中“加框链接”如何进行规制的问题,理论界和司法界尚存在较大争议。聚合类视频软件中“加框链接”行为不仅难以适用《著作权法》进行规制,而且转向《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法律救济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判断“加框链接”行为的不正当性。本文以“VST聚合案”为例,以聚合类视频软件中“加框链接”行为为研究对象。首先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聚合类视频软件中“加框链接”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然后通过比较研究中德两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及其相关司法实践的异同,从而借鉴相关经验。最后提出聚合类视频软件中“加框链接”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的建议。本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VST全聚合案”反映出的法律问题。“VST全聚合案”中存在两个具有争议的问题:第一,“VST全聚合”软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聚合类视频软件中“加框链接”应当适用何种法律进行规制。本文以这两个问题出发展开论述。第二部分,强调规制聚合类视频软件中“加框链接”行为的必要性。该部分主要从两方面论证对“加框链接”行为予以规制的必要性。一方面,聚合类视频软件中“加框链接”侵害权利人利益。另一方面,聚合类视频软件方的不正当竞争扭曲市场价格。第三部分,对规制聚合类视频软件中“加框链接”行为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该部分从归纳总结现有法律规制现状入手,分析《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聚合类视频软件中“加框链接”适用的优势与挑战,认为聚合类视频软件中“加框链接”难以适用《著作权法》进行规制。第四部分,中德两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及司法实践之域外研究。该部分主要比较分析中德两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及其相关司法案例的异同。通过分析中德两国对“加框链接”行为法律规制之异同,进而总结出德国经验对我国的启示。第五部分,提出完善聚合类视频软件中加框链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建议。在前四部分分析基础之上,本文提出了对聚合类视频软件方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的建议。具体阐述了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送审稿》的立法建议。此外,文章结尾还提出了聚合类视频软件方的自我规范,即应借鉴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模式或者行政管理的方式,构建权利人的集体许可机制,进而平衡市场经济主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