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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关于以物抵债的约定。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缺乏关于以物抵债的明确规定,仅有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行业规范、地方性规定对此有所涉及。由于法律缺乏关于以物抵债的明确规定和人们对此的统一认识,因而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对以物抵债的性质与效力认定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虽然对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或其后签订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形有所规定,但通过对以往关于以物抵债司法实践案例的整理与总结可以发现,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并未能给这一问题带来圆满的解决之策。有鉴于此,本文对以物抵债的效力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和分析,试图厘清这一法律问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案件的整理与分析。通过查询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等,选取大量有关以物抵债的案例,对我国司法实践中以物抵债合同的性质和效力认定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我们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以物抵债合同纠纷的处理呈现一定的混乱局面。第二部分是对与以物抵债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的梳理。特别是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的分析,得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之下,与以物抵债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的明确与完善。第三部分通过对以物抵债司法实践和法律法规的总结,以及借鉴国内外有关以物抵债的相关知识,进而对以物抵债的含义、分类等基本知识进行较为系统的介绍。第四部分介绍以物抵债和民间借贷的关系。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把买卖合同认定为民间借贷的担保,其前提条件是双方之间存在着民间借贷关系。而在实践中以物抵债所抵之债还包括以物抵土地转让费、中介费、拆迁款、代理费等,因而此时如何认定这些以物抵债合同的性质和效力,仍然不明确。本文认为,以物抵债合同的性质和效力,视具体情况而定,其可能属于担保,也可能属于代物清偿、新债清偿等其他情形。第五部分是以物抵债与相关制度的对比分析。主要介绍国内外关于代物清偿、新债清偿、让与担保的概念、构成要件、效力以及关于这几个概念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希望通过对这些概念的分类梳理,能对我们进一步认识以物抵债合同的性质和效力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第六部分是对以物抵债性质的分析。通过前面五部分对以物抵债司法实践和理论认识的基础上,得出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必要将以物抵债划分为代物清偿、新债清偿、让与担保其中的一种。其有效或者无效要分情况区别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主要运用《合同法》总则部分对该类合同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