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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犯财产性犯罪中,犯罪分子将赃物经过流通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以后,面临着原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如何有效解决好这个权属争议,从表面上看,是一个刑民交叉问题,从本质上来讲,是一个民法领取的权属判断问题。但是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缺位,现有的少许规定也仅散见于刑事规章、司法解释之中,本应该对其进行规定的《物权法》在该问题上却选择了回避,而现实中频繁的赃物流通行为导致了司法追赃和司法审判上的诸多困惑。实务界的呼吁因缺乏实证的调研而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对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一些探讨,以期对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乃至对《物权法》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赃物善意取得的逻辑起点。分为三节,分别对赃物的概念、善意取得的制度、适用善意取得的赃物等问题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通过探讨主要为了弄清楚的问题是什么是赃物、什么是善意取得、哪些是属于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赃物,以便对下文的分析做好理论上的铺垫。第二个部分是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例。分为两节,一节探讨域外立法模式,另一节则是对我国现有的有关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方面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归纳、分析。目的是通过比较法的研究方式,分析各种立法例的优缺点,以便为下文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第三个部分是赃物善意取得的司法困惑。主要将司法实践中在动产领域和不动产领域中遇到的问题以案例的形式呈现出来,表明实务界为什么呼吁对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尽快统一,主要是司法实践的需要。第四个部分是我国建立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思考。第一节分析我国建立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第二节对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进行分析,即在我国可以采取赃物善意取得的折衷模式,参照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比照我国遗失物的立法模式,兼顾一般物品善意取得的规定,在物权法中对赃物和遗失物作出一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