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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简称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社会一般道德的重要功能。公序良俗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将社会道德标准引入对法律行为的评价之中,从而使得在法律与社会之间有一个沟通的桥梁,有利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合理平衡,也有利于法官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在法律适用中能够给予弱者更多的人文关怀。我国目前正处于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社会的民主与法治要求促进人民利益的最大化,在民事审判中如何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显得非常的紧迫和重要。一般认为,在司法裁判中引入公序良俗的理论依据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两大原则的辨证统一;将公序良俗引入民事裁判是弥补成文法缺陷、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推动民法自身发展以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对于当代中国而言,在司法审判特别是民事审判中引入公序良俗原则,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其可行性。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公序良俗原则适用要求界限明确、以人为本、与时俱进,而且要求在适用上采用类型化的方法遏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避免其滥用,造成具体条款软化的情况出现。在对违反公序良俗的判断问题上,回答了“谁来判断?何时判断?如何判断?是否应当考虑当事人主观因素?”等四个问题,进而提出在中国的未来民法典中应该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和民事权利的行使以不违背公序良俗者为限;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或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同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分析得出在我国民事审判中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还存在着公序良俗的内涵与外延难以界定、非理性因素导致公序良俗适用的随意性风险扩大、公序良俗界定的任意性会阻碍法制的进步等难题。要改变这一现状,就要求在立法上使公序良俗“法制化”与“具体化”、用价值判断方法弥补类型化的缺陷、明确只能在“实在法模棱两可或未作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公序良俗条款以及公序良俗的裁判效力只能及于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