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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法律对人的保护日益全面,尤其对直接反映人的主体资格的人格权的研究,更是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理论认为,对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机制,应当是由人格权请求权制度与人格权侵权请求权制度共同构成的,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格权被赋予了经济利益,因此不当得利请求权制度在人格权保护领域也有了适用的余地。我国现行立法对人格权的规定较为简略,基本上还是以侵权制度为基础来对人格权进行保护。相对来说,人格权请求权制度在立法上很难找到直接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少适用。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着重就人格权请求权制度展开探讨,并将适当涉及到人格权请求权制度与人格权侵权请求权制度的协调,最后对我国人格权请求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不包括导言,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人格权与人格权请求权的性质分析。本章主要就人格权与人格权请求权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分别就人格权与人格权请求权的性质进行了辨析,并给出了自己的观点:首先,人格权是一种兼有民事权利性质与宪法权利性质的支配权,并是一种自然权利;其次,人格权请求权是基于人格权的绝对权、支配权性质而产生的一种独立存在的绝对权请求权,外延上仅限于妨害除去请求权与妨害防止请求权。第二部分,我国现行民法对人格权请求权制度的规定及适用。本章主要就人格权请求权制度在我国民事立法上以及民事司法中的存在性进行了考察,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我国当前民事立法中,对人格权请求权制度还没有做出单独明确的规定,而是将其与人格权侵权请求权制度混合规定与民事责任部分;其次,我国当前民事司法实践中,对人格权请求权制度的适用还比较缺乏。第三部分,关于人格权请求权制度的主要立法模式评析。本章主要立足于实然性考察的角度,对当前关于人格权请求权制度的主要立法模式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各自的先进与不足之处。第四部分,我国人格权请求权制度的再建构。本章主要是在对本文前述各部分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民法中人格权请求权制度的建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首先,明确规定人格权请求权并与人格权侵权请求权相区别;其次,明确规定人格权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最后,明确规定人格权请求权的适用要件与主要内容。最后是本文简短的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