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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完善发达的保险市场除了包含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两个市场主体之外,还必须要有保险中介人的参与。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与完善是一国保险市场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一国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其中,作为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经纪人的出现更是打破了保险市场的旧有利益格局,加重了被保险一方的砝码,使得保险市场的天平逐渐趋于平衡。因此,保险经纪人也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备受保险界重视的保险经纪人在现实的保险市场上并没有像人们想象中那样顺利发展,并发挥其作为保险经纪人应有的作用,而是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保险经纪市场发展缓慢、保险经纪人的变异和中国保险经纪可否依靠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介入来加速中国保险经纪发展等问题。事实证明: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险经纪制度和高效的实施机制,直接关系到我国保险业的稳定和发展,是我国保险市场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本文主要讨论当前中国保险经纪制度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若干建议。先是介绍了厂商中间层理论、新制度经济学和信息经济学的理论,为保险经纪的存在奠定理论基石;然后引入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经纪制度,为中国保险经纪制度的构建、发展及问题的解决提供借鉴;接着从中国保险经纪的历史和现状出发来点出问题;再次从保险经纪制度角度分析保险经纪市场问题存在的原因;最后提出一些解决当前保险经纪制度问题的办法。 本文写作中笔者在以下方面做了尝试: (1)引入了中间层组织和厂商理论来分析保险经纪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在以往的研究过程中,保险学者一般以制度经济学和信息经济学为理论基础。本文除了引用这两个理论外,还介绍了中间层组织和厂商理论。该理论主要是讨论了厂商为什么存在以及在厂商存在的条件下如何实现市场的均衡,较为全面的地介绍了中间层存在的优势,包括减少交易成本、集中和分散风险、减少搜寻和配对成本、抑制逆选择和通过向中间层放权促使双方守约。 (2)提出了保险经纪人变异这一问题。变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形式的变异。由于保险法律法规的缺陷,使得保险经纪的报酬只能以佣金的形式存在。这样以为客户提供防灾防损和风险管理等建议,并收取服务费作为报酬的保险咨询公司就出现了。实际上在国外,上述服务只是保险经纪公司业务的一种,保险咨询公司只是保险经纪公司的一种变异形式。而且,我国没有关于约束保险咨询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保险咨询公司的建立不利于保险监管部门的管理。其次,立场的变异。从保险法中关于保险经纪人法律地位的定位可知,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代表,但是保险公司入足保险经纪公司,使经纪公司的立场发生了变动。再次,动机的变异。从理论上看,保险经纪公司的出发点应该是站在投保人的立场上,通过为投保人提供最优化的中介服务才能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然而当前保险经纪佣金是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的。保险费越高,经纪人收取的保险经纪佣金就越高。不可避免地,保险经纪公司会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为投保人设计保险计划,安排保险合同,让投保人与收取保险费较高的保险公司签定合同。 (3)提出了保险经纪报酬支付体系的概念。这一体系从支付渠道上讲,增加了两种保险经纪服务费的内容:a是单纯以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技术咨询为目的的技术咨询服务,经纪人向委托人收取咨询服务费;b是单纯以代理索赔为目的的服务,经纪人将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从支付标准上讲,给出了等级报酬收取的办法。这一概念的提出与保险经纪人的变异有着一定的联系,而且这一概念的提出对解决第一、三条经纪人变异有较大的帮助。 (4)增加了保险经纪行业协会中观监管的内容,为建立一个健康的、有序的、规范的保险经纪市场做出贡献;本文还在保险经纪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