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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裁定、执行等方式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专门活动。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在我国现阶段,因环境污染引发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而我国现行环境民事诉讼制度仍然属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制度范畴,尽管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或司法解释中也有一些零散的关于环境诉讼的特别规则,但是,还没有实现环境民事诉讼的专门化。环境污染侵权具有正当性、普遍性、间接性、复杂性,且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地位悬殊,致使环境民事诉讼具有“立案难、举证难、执行难、胜诉率低、诉讼成本高、诉讼周期长”等特点,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相比具有很大的差异,运用普通的民事诉讼制度难以有效、公平的解决环境民事纠纷。因此,推进环境民事诉讼的专门化,是维护公民环境权益、实现环境正义的理性选择。环境民事诉讼的专门化,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环节:(1)审判组织的专门化。设立专门处理环境案件的环境审判庭和环境法院,有利于提高审判组织审理环境案件的效率,保证环境案件得到专业的、符合环境法律理念的处理。国外典型的专门审判组织有新南威尔士土地与环境法院、孟加拉国环境法院和孟菲斯环境法庭等。我国也在贵阳、无锡、昆明、玉溪等地设立了环境法庭。我们认为环境法庭只宜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且应先设立环境法庭,后面可视情况设立环境法院。(2)环境诉讼证据规则的专门化。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都规定了环境民事诉讼实行特别的举证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但是,这一规则没有体现在环境基本法中。因此,在修订环境基本法时将环境诉讼证据规则的专门化固定下来,并以司法解释加以具体化,将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3)律师的专门化。即由具有专业知识的环境律师代理案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将信息不对称等因素造成的弱势地位与伤害降到最低。一些国家的环境律师制度比较发达,我国也有少量兼职的环境律师,但是真正的环境律师制度尚未建立。因此,培养、训练环境律师,建立半公职的环境律师制度,有利于缩小受害者与污染者地位上的差距,有利于环境民事诉讼案件的公平处理。(4)鉴定机构的专门化。鉴定机构的专门化是指由专门的鉴定机构和专业鉴定人员对环境民事诉讼中的有关事实进行分析、判断、评估,解决环境民事诉讼“举证难”的问题。环境鉴定机构专门化是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司法鉴定改革的需要。专门化的内容包括建立专门的鉴定机构,由专业鉴定人员执业,对鉴定实行专业化的管理。以上关键环节的专门化,意味着环境民事诉讼专门化的实现,环境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将更加高效、公平。这不仅维护了受害者的权益,也有利于促使污染者改进工艺、加强管理,最终减少污染,改善环境,从而有利于维护所有人的身体健康,实现环境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