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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现代化是在我国尖锐的人地矛盾下,保障粮食安全、支撑我国工业化与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措施。我国农业现代化不仅强调关注技术进步、提升农业核心竞争力,而且强调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和生态环境可持续。我国农户农地经营规模狭小,已然成为制约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瓶颈。除农地经营规模过小外,快速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劳动力价格的上涨诱导了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农村劳动力加速向城市转移的同时,农业生产兼业化、老龄化加剧,冲击农业生产,导致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严重滞后。近年来,农地流转市场不断发育以及政府大力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促进农地规模经营等举措,使得农业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态势。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方式来看,无论是政府主导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方式,还是农户自发形成的规模经营方式中,农户都是农地要素供给最基础单元,农地流转仍是其主要实现方式。而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过程中,由于不同利益主体间的资源禀赋差异,导致了农户在农业规模经营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农户在当前农业经营中的基础性地位、农户有渐进地成为农地规模经营主体的可能性,因而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中,应消除对农户的歧视,推动农户在农业现代化实践中的转型。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如何促进农户的农地流转?农户的农地流转如何才是符合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的?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内涵不仅仅要追求经济效率,还注重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农地流转的研究,既要注重“原因剖析”的影响因素研究,又要重视“结果阐释”中的环境影响。据此,本研究围绕“农地流转”的主题开展研究,以“村委会介入”为核心视角。主要以农户调研数据为主,运用多种计量经济学方法进行实证研究,并以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案例分析作为补充。农地流转的影响因素研究研究区域选取江苏省的金湖县和灌云县、江西省的遂川县与丰城市。采取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共获取了 1711份农户问卷,并获取了对应的村级数据。农地流转的环境效应研究,选取的研究区域为辽宁省的东港市和苏家屯区。采用同样的抽样方法,共获取有效农户问卷811份及对应的村级问卷。在研究内容上,首先基于村委会介入的视角,进行农户农地流转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并且运用Logit模型、“归并数据两部分”模型进行实证检验。其次,依然从农地制度与农业规模经营等相关政策的基础落实单元村委会入手,探讨影响农户农地流转行为的影响因素。分别运用混合logit模型和分位数模型进行了实证检验。第三,通过村级访谈和案例分析,探讨村委会介入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农地流转的影响,作为农户视角的补充。最后,呼应农业现代化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的内涵要求,探讨村委会介入农地流转的环境影响,并通过处理效应模型实证检验。本研究主要的研究结论如下:(一)农业经营能力强的农户转入农地的意愿更强烈。农户从事农业经营的能力(通过核心变量家庭农业收入、农业生产流动资本投入反映),是形成农户农地流转预期效用的关键。家庭农业收入较高的农户,经营农地所得仍然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更倾向于认为扩大农地经营规模将带来其农业收入的增加,因而转入农地、扩大经营规模意愿更强烈。较高的农业生产流动资本投入反映的是较高的农业收入预期,对农户转入农地的意愿有正向影响。(二)村委会的中介作用仅对农户转入农地的意愿,起促进作用;而村委会的管制作用对农户转入、转出意愿有阻碍作用。具体而言:村委会的中介作用能够降低农地流转的风险、促进农户转入农地意愿的提高,对于有转入意愿的农户,希望转入的面积越大,影响越强烈;管制作用对农户农地转出意愿有负向影响,因为管制作用虽然能降低农地转出的风险,但是增加了农户对转出农地产权安全的风险的担忧。对于有转入意愿的农户,希望转入的面积越大,管制作用对其阻碍越强烈。(三)在对农户农地流转行为的影响中,村委会的中介作用存在“歧视性”。这种“歧视性”体现在仅对转入面积较大的农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中介作用在农户中影响的范围越大越有利于增加转入户转入农地的面积。中介作用的“歧视性”,可能来自政策片面强调鼓励大农户转入农地,造成了对小农户转入农地的歧视。对于转出户而言,村委会的中介作用对于转出农地面积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且对转出面积越多的农户影响越大。此外,农户对村委会的信任程度不高,使得村委会对农户农地流转的可能性的影响中不能真正地发挥中介作用。(四)在对农户农地流转行为的影响中,村委会的管制作用是“差别化”的。村级管制作用的存在阻碍农地流转参与程度的提高,但是村委会对农业经营模式进行干预时是差别化的,实践中村委会更倾向于对流转规模较大的农地进行管制。具体而言,村委会的管制作用对于转入、转出均有显著的负向影响,且对参与流转的面积越多的农户,负向的影响越大。同时,“差别化”管制的存在会扭曲了农户对于风险的预期:本村有越多的农户了解流转管制,农户越倾向于认为农地不会向规模经营主体流转、不会轻易被改变用途,预期转入农地的风险比没有管制的情况下更低,因而农户会转入更多的农地。(五)村委会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农地流转中也能够发挥中介作用与管制作用。中介作用既能够降低农地流转双方缔约阶段的交易费用,又能够降低农地流转双方因不可缔约性或弱缔约性带来的风险;村委会的管制作用则能够降低履约与违约追偿阶段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交易费用。村委会在不同类型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农地流转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差异化的,主要是由于“信任”这一社会资本的差异。随着农地流转规模的增加,为流转双方提供的中介服务具有规模效应,超出一村范围的农地大规模流转,还需要基层政府提供中介服务。(六)基于村委会介入农地流转的环境影响研究发现,通过农地流转,能降低转入户秸秆处理时单位面积上有负面环境影响的气体排放;增加了转出户秸秆处理时单位面积上有负面环境影响的气体排放。尽管转出部分农地、仍然保留农业经营的农户在秸秆处理时单位面积的气体排放是增加的,但是转出农地的农户整体上降低了耕种面积,可能会带来农地流转总体上气体排放量的降低。因此,农地流转以及农业实现规模经营有望成为降低秸秆处理环境危害的重要抓手。此外,村委会秸秆处理行为直接的监管作用,作用强度越大,越有利于降低转出户有负面环境影响的气体排放,而且这种监管的影响更为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