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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观念中,每论及法律职业时,通常仅指律师、法官以及检察官三者,而公证人这一职业殊少进入人们的视野。然而,随着近年来我国公证事业的繁荣发展,公证人与民事司法活动的介入程度也日益深入,由此也萌发了对于公证人这一职业是否可以纳入法律职业体系的探讨。事实上,与法官、律师一样,公证人作为独立的法律人群体出现由来已久,在欧陆诸国业已成为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以其独特的预防性司法功能成为调节各社会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重要力量。本文旨在从对法律职业特征的解析入手,对公证人的法律职业属性、公证人职能的不可替代性以及公证人在社会法治中的结构性定位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以期揭示公证人在法律职业群体中的作用和地位。本文由引言、正文以及结语三个部分组成。引言部分对我国公证人在法律职业群体所处的困境进行概括,并进而引出本文所要分析的主要问题。正文是本文的主体部分,由三个章节组成:第一章主要探讨了公证人的法律职业属性问题,共分为三节。第一节从对公证人这一概念的阐析出发,追溯公证人职业的发展源流,并对中国公证人制度的发展与变迁进行了梳理。第二节就当前中外公证制度之差异予以了对比。第三节通过对法律职业概念的阐析,从法律职业思维、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自治以及法律职业准入四个层面对公证人的法律职业特征进行了深入分析。第二章从公证职业的特殊性出发,对公证人职能的不可替代性进行了阐释。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对公证人在民事司法中的职能予以了考量,第二节对公证人职业权力之来源予以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本章第三节对公证人的中立性与客观性职业特征予以了展开。第三章主要探讨了公证人在社会法治中的结构性定位,共分为两节。第一节从社会治理结构变迁的角度对公证人职业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基本定位予以了明确;第二节从社会法治的角度对公证人职业予以考量,并进一步归纳出公证人所具有的纠纷的预防者、法律安全的维护者以及法治发展的推进者这三重定位。结语部分对本文所分析的公证人职业的特征、职能及定位进行了总结,并再一次点明公证人的法律职业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