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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财产意识的增强,因而传统的婚恋观受到很大的冲击,导致离婚率呈现逐年上升的势头。离婚诉讼中涉及到的房产分割较多,因为房产在一般家庭财产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除此之外由于房产的取得方式也比过去更加复杂化多样化,导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也随之复杂化。所以在夫妻离婚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各地的法院对房产的认定和分割都是慎之又慎。该案例发生在四川省重庆市南川区的一对再婚夫妻离婚之后的财产分割,核心的问题就是围绕着一栋楼房的所有权展开的纠纷。本案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原告袁某(男方)在2014年和被告李某2(女方)解除夫妻关系之后向被告李某2等提起的诉讼,要求分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登记在被告李某1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登记在被告李某2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被告李某2对李某3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对认定的原告袁某和被告李某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当如何分割。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夫妻离婚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主要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同时由于该案例具有的一些特殊之处,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安置以及建房买卖的效力问题等,因而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既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也要依靠法官的判案经验。该案例对今后的类似案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