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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于不确定中的行政风险规制给司法审查带来挑战。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要求行政机构具有实质性的解决问题的裁量权,同时,以科学不确定性为基础的风险决策导致了行政机构被特殊利益俘获的更大可能。美国法上行政风险决策的作出同时受到国会、行政机构和法院的共同影响,而法院正是通过司法审查对风险规制情境中的“合理行政”进行塑造。不同的审查进路表现出不同的关于“合理行政”的认识,并取决于不同的关于风险规制中行政机构的作用和性质,以及法院的作用和能力的认识。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Leventhal法官代表的理性-工具主义认为行政机构是专家型的事实认定机构,其工作就是提供相关的、符合方法论的证据分析,因此该范式支配下的司法审查,法官将自己“沉浸”在技术事务中以决定行政机构是否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对行政决策事实依据和方法论进行审查。而Bazelon法官主张的商谈-建构主义司法审查进路关注风险规制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这种模式授予行政机构就特定问题行使实质性的、持续解决问题的裁量权,并通过实质性的商谈促进公共理性。该范式下的司法审查重点关注行政机构是否实质性地促进了商谈,法院审查行政机构真正的决策理由,包括技术理由和政策理由。两种审查进路相比,理性-工具范式致力于控制行政风险决策的合法性,但其对风险决策事实基础的过分关注并不能确保实现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政策选择。而商谈-建构范式下的风险决策更能灵活应对风险的不确定性,通过充分的商谈程序控制行政裁量权,并促进行政机构作出良好的风险决策,但判断规制者何时做对何时做错成为问题。美国联邦法院总体上受到理性-工具范式的影响,但无论是最高法院还是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其内部都存在着分裂意见。两种审查进路都不是完美的,但都是在行政合法性和效率之间寻找平衡点的一种努力,也是法院就“合理行政”与国会、行政机构进行权力间法治理性对话的过程。就我国而言,人大法律、行政法规对专家理性和公众参与的强调主要目的在于促进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两者都受到理性-工具范式的影响,而忽视了商谈-建构主义作为另一种行政决策模式的可能性。问题在于理性-工具主义并不能为行政机构促进公众参与提供内在动力,而商谈-建构主义则可以带来更多好处。受制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我国法院很难短时间具备“微塑”合理行政的视野和地位,而“行政审判白皮书”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制度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