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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的一个重要种类,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长期以来,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纳入司法审查以及其是否具有赔偿责任等相关问题上,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侵权方面的研究远远不足。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公开背景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侵权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它可以推动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进程,它可以完善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它可以提高行政部门的工作效率、拓展其工作思路。本文在认识到这一重要性的基础上,主要围绕抽象行政行为侵权的一系列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如概念、名称、性质、构成要件,客观性、必要性、可行性,抽象行政行为侵权责任制度构建以及其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第一章分别从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侵权的特征以及抽象行政行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三方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侵权做出界定。第二章分别从抽象行政行为侵权的客观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入手,深入分析研究抽象行政行为侵权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第三章通过研究抽象行政行为的侵权形态从而确定抽象行政行为的侵权责任,继而总结归纳出多元化的侵权责任归责体系,最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侵权从整体上做出一个认定。第四章主要探讨了对抽象行政行为侵权的救济。先介绍我国抽象行政行为侵权救济制度的现状,然后分别从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救济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侵权制度的建议。通过研究,明确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的范畴,分析抽象行政行为的侵权和一般行政侵权的关系,使它的内涵和外延更加明晰,正确把握其内涵要领;在此基础上,对于构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侵权责任体系,使其能更好地促进我国法治和民主的发展作了进一步的思考,建议通过制定《行政侵权法》,修改《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建立违法抽象行政行为侵权责任的追究制度,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实施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