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治”成为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旋律,也是必然要求。法治国家的特征之一就是在一个法治的社会环境中,公民尊重法律、信仰法律、遵守法律、使用法律。诉讼作为一种法律手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并掌握,成为维护权益手段中的首要选择,“厌讼”观念也慢慢的在人们的思想中消失,打官司不再是一件“丢人”的事。然而事情总有两面性,一些心术不正的人把诉讼当做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进行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并且愈演愈烈。虚假诉讼的出现,不仅损害了第三人的权益,而且对司法资源造成了严重的浪费,扰乱了司法秩序,是社会近些年产生的一种负面现象。虚假诉讼表面上看似是合法的诉讼,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实则是对司法权威的亵渎,具有无法估计的社会危害性。在社会各界人士的呼吁下,《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虽然此次立法为试探性立法,但法官在处理虚假诉讼行为时能够有法可依,意义重大。本文共分为五大章,第一章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概念、分类、特征进行分析,以便更好的理解哪些行为是虚假诉讼罪所规制的对象。第二章介绍了虚假诉讼罪的立法概况,包括我国虚假诉讼罪的立法现状及国外有关虚假诉讼罪的立法概况,借鉴德日美三国关于规制虚假诉讼的优点,给我国的立法带来了一些经验。第三章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方面,分析了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第四章通过对虚假诉讼罪法条的解读以及对与相关犯罪界限的辨析,主要论述了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第五章作为本文的最后一个章节,首先提出了目前我国虚假诉讼罪立法方面的不足,如何理解“虚假”、“捏造”等词是认定虚假诉讼的关键。但是,由于虚假诉讼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尚未设立,使得我国在规制虚假诉讼行为的问题上仍有很大的改进空间,文章最后笔者对我国规制虚假诉讼行为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